正文 四、對虛報分子的懲治(1 / 1)

由於受到旌表的人會得到精神上的榮耀、物質上的褒獎,於是在旌表製度實施的過程中,就出現了虛冒旌表等現象。而某一地出現越多的忠孝節烈,有利於地方官吏樹立良好的地方治理風聲,說明自己在美化風俗方麵有成效。在這樣的因素下,甚至出現了雙方共同造假的現象。朝廷也想出了一些辦法打擊“假冒偽劣”,對假冒者和不以實報或旌表不力的官員予以懲處。

前文曾提到“闕下林家”的故事。唐朝的林攢在日夜守候母親墳墓的時候,有白烏飛來、天降甘露的祥瑞出現,當官員前來查驗此事是否屬實的時候,甘露突然稀少了,鄉鄰們大驚失色,林攢哭著說:“難道天降甘露不是吉兆,而是給我添加禍患嗎?”鄰人和林攢的擔心,從側麵反映了當時也是有懲罰措施的。

《元史·刑法誌》中說道:“諸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其節行卓異,應旌表者,從所屬有司舉之,監察禦史廉訪司察之,但有冒濫,罪及元舉。諸賜高年帛,應受賜而有司不以實報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職別敘。”這裏提到凡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其節操品行特別優異應當旌表的,有所屬的有關部門推薦上報,由監察禦史廉訪司加以核查,如果有冒充失實的,要將原來推舉上報的官吏治罪。對年高者賜帛,應受賞賜而有關部門不將實情上報的,正官要鞭打四十七下,解除現職另行敘用。從中可見懲罰力度之大。

明朝洪武二十一年(1388)告示天下:“本鄉本裏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但有一善可稱者,裏老人等以其所善跡,一聞朝廷,一申有司,轉聞於朝。若裏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事者,每遇監察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到來,裏老人等亦要報知,以憑核實入奏。”基層鄉裏社會的教化是裏老人的職責之一,本鄉的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但有一方麵的善行可以稱許的,裏老人就要將其善行上報,一是上報朝廷,二是報告給當地官吏,再由當地官吏上報於朝廷。若是裏老人已經奏報但當地官吏沒有上奏,就會治當地官吏的罪。若是以後中央派來負責監察的官員巡行鄉裏,裏老人也要把這些善事報知,來核實當地官員是否如實上報,有沒有隱瞞或執行不力的情況。

清朝也非常重視旌表實行過程中有無“蒙混”的現象。雍正六年(1728),諭令各省建立忠義節孝祠以表揚德行,告訴各省的督撫一定要詳加勘察有沒有虛冒的現象,“不得稍有蒙混”。針對舉報節孝過程中“胥吏輾轉,弊端百出”的情形,清朝統治者想出一係列辦法:“應令各直省督撫,飭所屬州縣,將一應合例旌表之節婦並貞女孝子,詳細條例,遍示鄉城士民。令本家開載事實具呈,並飭鄉鄰族長,於具呈日一並據實投遞甘結。該學該州縣核其事實確據,即行加結詳,報該督撫確核存案,據實彙題,毋庸往返駁詰,致滋弊端。至坊銀亦令本家具領,當堂驗發,不經吏胥之手。”州縣要將孝子貞女節婦一一列出,“遍示鄉城士民”,類似今天的公示,如此還能得到宣傳國家旌表政策的效果。各家將事實呈報,由鄉鄰族長作保,還要上交“甘結”(交給官府的一種畫押字據,為保證某事,並聲明內容不實則甘願受罰)。在“核其事實確據”後,報給督撫存案,由督撫據實會齊題奏。國家頒布的建坊銀看來也有被胥吏克扣的情形,這才規定坊銀由本家自己去領,當堂驗發,不再經胥吏之手。通過這些嚴格的管理程序,可以保證旌表製度的威信,在防止胥吏徇私作假方麵起到一定的作用,通過基層民眾——地方政府——中央朝廷之間的聯係與互動,把統治的觸角深入基層,有利於敦風化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