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體”之思:對當代中國法治理論“第三波”的展望(代自序)有關中國“法治政體”理論研究的問題,我把它歸結為一個主題,就是當代中國法治理論(以下簡稱“法治理論”)的“第三波”發展。這是當代中國法治理論研究一個至關重大的新領域。而所謂“展望”,則意味著這個“第三波”並不是已經形成了的,而是可能將要出現或應當出現,因此,它其實表達了對這個“第三波”發展的一種期待或規劃。於是,就有幾個基本的問題需要思考:什麼是法治理論的“三波”劃分?為什麼還需要“法治政體”理論這個“第三波”?以及如何展開這個“第三波”?
一、法治理論的“三波”劃分
我所講的法治理論的“三波”,也可以說是其“三期”,或者“三個階段”。說到這一類的提法,大家自然會聯想到較為流行的“三期”儒學論。這個“三期”儒學論,是牟宗三、杜維明等現代新儒家提出的觀點,即對數千年的中國儒學史所作的分期:“第一期儒學”是先秦儒學,以孔子、孟子、荀子為代表;“第二期儒學”是宋明儒學,以程朱理學、陸王心學為主力;“第三期儒學”是現代儒學,也就是20世紀初期至當代的所謂“現代新儒學”,主要致力於在傳統儒學的基礎上,開出“民主與科學”這個“新外王”。大家更會想起的,無疑是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的一部重要政治著作,就是《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1991)。在這部關於民主曆史的著作中,亨廷頓提出了“三波”民主發展的理論。他認為,從19世紀初到20世紀末的近200年曆史裏,在全世界範圍內,共發生了“三波”民主化浪潮。第一波民主化浪潮是一個“長波”,從19世紀初到1920年為止;第二波民主化浪潮是一個“短波”,發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一小段時期;第三波指1974年至1990年代初的全球民主化進程。
法治理論的“三波”發展這個問題,則遠遠沒有涉及這麼長遠的曆史過程,至少前兩波是如此。它的“第一波”,用亨廷頓的語詞來表述,屬於“短波”而非“長波”,而“第二波”還正處於演變的過程之中,它們都是針對當代中國的法治境況而歸納出來的。這個當代中國的法治境況,在時間上,是1978年至當下的三十多年;從實質要素上,指的是在這三十多年中,中國政製、政體、法製體係的發展基調,以及治理觀念、法治思想或理論的變化軌跡。這自然不能與“三期”儒學或“三波”民主化浪潮在時間跨度上相提並論,但在曆史背景與思想資源上,它無疑會牽涉遠比這三十多年廣泛、複雜得多的因素和內容。甚至可以說,就中國的法治發展而言,這三十多年實際上濃縮了整部中國政治、法律思想與製度史的一些關鍵問題。因而,講法治思想的“三波”發展,即使主要以這三十多年為起點和背景,也不會顯得過於短暫與局促。況且,可能的“第三波”,肯定也是有待來日。
那麼,“三波”法治理論的劃分及其各自的標誌是什麼呢?
(1)“第一波”,其標誌是1980年前後“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理論。
就曆史的過程來講,這一波法治理論自然緊接著十年“文革”而來,是在徹底否定“文革”進而想要避免“文革”重演的觀念下形成的。也就是當“文革”結束之後,從社會大眾、知識精英到政治法律界,亟待要從對曆史教訓的反思中尋找中國發展的基本方向。其關鍵在於,能否真正實行法治,是關係國家前途和命運的一個根本問題。這是總結了“文革”的慘痛教訓得出來的結論,具有重大的曆史意義。由此看來,“文革”作為證成法治的一個舉足輕重的曆史事件,在這一波法治思潮的湧動中,起了極其重要的啟動與推動作用。
與此同時,那個時候提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的目標。怎樣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呢?一個較為廣泛的共識是,必須加強民主法製。如果沒有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也就不可能實現“四個現代化”。類似這樣的說法,作為主流話語,在當時頗為流行。
總而言之,“第一波”法治思想的主調,主要是著眼於結束“文革”時代,從反思“文革”、防止“文革”重演以及推進現代化建設的角度來認識法治,因而揭示“法治”的重大意義成為其核心思想與理論主題,由此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張。其間貫穿了“法治論”對“人治論”的批判與否定。
(2)“第二波”,其標誌是1997之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理論。
這一理論醞釀於1996年春,而在1997年執政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正式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第三次憲法修正案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法治人憲”。其後又反複強調要“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這表明,執政黨的政治綱領以及國家的憲法,把“依法治國”提升到了“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之上。“方略”這個詞很有意思,它指的是具有戰略性的原則、方針和策略,有時也指計劃、策劃、計謀。
“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思想、理論,無疑是“第二波”法治思想、理論的靈魂與主宰。如果與“第一波”作一個比較,“第二波”的法治思想及其實踐,最主要的就在於:法治的意義和地位顯得更重要、更突真,了。借用一種流行的表達方式來講,就是從“基本方略”的高度來看待和落實“依法治國”,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許多時評也認為,由“法製”改為“法治”,尤其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抉擇,是劃時代的,可以視為中國治國理念的一個曆史性突破。而法學界也在這個過程中掀起了“第二波”法治理論高潮,即對“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研討與宣傳。
當然,在這個主題宰製之下,近十多年的法治理論與實踐,具有比“第一波”遠為豐富而多彩的內容。比如法治的價值內涵擴大了,從1980年前後對民主、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渴求,發展到1990年代以來的人權思潮及“人權人憲”,還有對“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探討。又比如法治政府的建設。2004年國務院製定和頒布了《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首次明確提出經過10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這個《綱要》被認為是建設中國式“法治政府”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在實現“依法行政”這個法治原則的過程中具有裏程碑的意義。
2008年5月,國務院又製定和發布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進一步推進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落實。這樣的一些內涵發展與法治舉措,顯然是“第一波”所無法比擬的。
(3)“第三波”,其標誌是“法治政體”的理論。
法治理論的“第三波”,在時間上當然是緊接著前兩波而來的,其論題與思慮也是從前兩波中生發真,來的。嚴格而言,法治理論發展的“三波”劃分,隻是大致上揭示真,每一波的核心或主脈,即主要的論題、思潮、精神及其特征而已。它往往是掛一漏萬的。而前後相繼的“波”之間,實際上並無絕對清晰的分界線,而是抓住某個關鍵元素,人為地作出判分,以便彰明這個關鍵元素的獨特意義。我們必須認識到,“第三波”與前兩波之間存在著很緊密的曆史連續性。不妨說,“第三波”是要吸納、消化前兩波。甚至可以斷定,從曆史的角度看,沒有前兩波,就不會有“第三波”。
所以,把“法治政體”的理論作為“第三波”發展的方向,絕不是說前“兩波”的法治思想與理論,沒有注意到“政體”在法治問題上的極端重要性。事實上,從1980年代的“法治與人治”的大論戰開始,“政體”問題就已引起一些法治論者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