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憲政與現代化(2 / 3)

正是基於對西方憲政進化曆程的認識,西方憲政文化才被王人博教授歸結為類似於中國文化中指稱“道”的那種東西,而不是預設用來解決國家和民族生存發展的一種工具。但在近代以來的西方,憲政卻可帶來富強和現代化,憲政是因,富強和現代化是果。

然而,近代中國認同和接受憲政所引發的種種問題,也恰恰是與這樣的因果關係有著直接的關聯性。我們看到,西方的侵略促使近代中國人開始思考憲政問題,而中國人首先遭遇的是侵入中國的強大的西方,對於中國先進的知識分子來說,“西方的強大富足蘊藏在西方的憲政及其文化之中,這是他們體察西方所得到的最為牢固的信念;以此為動源,他們便把西方憲政文化的研究轉換成在憲政與富強之間探尋因果關係的實用性思考”。從維新思想家到孫中山,再到立憲黨人到胡適,選擇和高揚憲政,其目的主要在於救國家於危難之中,或國家民族的偉大複興。

這些思想家、革命家和學人“解讀”西方憲政的結論是非常明確的:西方的憲政就是西方富強的本源;中國欲達富強的目標,也必須實行憲政。康有為主張引入西方的民主憲政,使政治、經濟脫出困境;梁啟超雖然觸摸到個體自由和個人權利這些憲政的核心問題,但又主要從富國強兵這一價值目標出發認同憲政和法治;嚴複把西方憲政文化歸結為“以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並發展出一種“富強為體,憲政為用”的中國文化範式;孫中山明確言道:“國家憲法良,則國強;憲法不良,則國弱。強弱之點,盡在憲法。”革命黨人和立憲者在憲政問題上的爭論,都是為了救亡圖存和國家富強。陳獨秀也在“尋求富強”的價值目標導引下倡導民主、人權、憲政和法治……這表明,近世以來中國憲政文化的生存和演變,是以思考民族的存亡和國家的出路為主線,由此,形成了“富強為體,憲政為用”的憲政文化範式。

毫無疑問,這一憲政文化範式既為憲政在近代中國社會設定了安身立命之所,促使中國人認同和關懷憲政,也蘊含著或導演出種種複雜乃至危險的因素。王人博教授認為這種憲政文化範式的基本特質,就是下具主義。這使得近代中國憲政文化很難超出“中體西用”的局限,並造成對西方憲政的“誤讀”。憲政價值與富強價值存在著某些無法調和的衝突。近代中國憲政文化最要命的是,對富強價值的執著追求,是以對個體自由或個人權利的漠視、舍棄和犧牲為代價的。而這本身就與原本的憲政主旨不符。“因此,從根本上來說,憲政與國家的強弱、國民的貧富沒有直接聯係,在價值上是不能替換的。從現代的經驗看,一個富強的國家未必實行憲政,一個憲政的國家也未必就是富強的國家”。

但是,問題在於,西方的憲政畢竟帶來了富強和現代化。近代中國作為後發外生型現代化國家,是否隻能以西方文明為樣板?對憲政和法治的功利考慮,是否是一種必然?再者,在傳統文化和西方列強的雙重夾擊之下,除了“憲政一富強”的範式之外,中國思想界和學術界還有另外的選擇嗎?而且,這樣的範式果真不足以使中國建設出真正的憲政與法治?

所有這些問題,似乎都可以放在憲政與現代化的關係中加以考慮。這裏,有以下幾個層麵的思路必須明確:

其一,近代中國的憲政問題及其背景與西方不同,西方的現代化與憲政的關係,並不是中國文化意義上的“道”和“器”、“體”和“用”、“本”和“末”的關係。至少,西方的憲政雖然促進和保障了現代化,但它不是為現代化而設計出來的。近代中國與西方的不同,一個極其重要的方麵,就是近代中國作為“憲政後發外生型”國家,對西方憲政的繼受始終是與近代中國的現代化相伴相生的。從近代中國開始接受憲政時起,憲政就與現代化建立起了密切關係。在未來的現代化進程之中,憲政和現代化仍都是中國社會發展的目標。試圖在現代化進程之外探尋實現憲政的門徑和道路,或在憲政之外推展現代化事業,都可能使憲政和現代化的目標雙雙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