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正是清朝風雨飄搖之際,亦是中國危亡加深之時。值此之際,梁啟超的《法政雜誌序》有言:“今日欲求分科雜誌之發達,則最要者莫如政法矣。”因亂局當頭,“朝野達識熱誠之士,日以憲政相呼號”。但憲政必以國民法律觀念與政治能力為根底。“憲政政治,質言之,則法治的政治而已,人民的政治而已。人民非涵養於法律精神者深,則雖有良法,等於僵石。人民非感興於政治趣味者厚,則雖予以參政權,亦棄置不用;即用矣,而終不能淬厲以圖進也”。而中國數千年來,人民桎梏於專製,法律觀念薄弱,政治能力亦低,何以實行立憲政治?故欲行立憲政治,必須養成國民法律精神,發育國民政治能力。此種養成與發育,一方麵在於法政之書的流通,另一方麵則是法政雜誌的勃興。因此,“今法政雜誌社有發刊法政雜誌之舉,吾知其於國民之法律觀念與政治能力,必將大有所造也,乃樂為之序”。梁氏的法政(法政學)濟時救國之心,由此序可鑒。
民國時期的法政雜誌之興,亦常源於時局的困頓與敗落。僅以《法學叢刊》(1930)為例。該刊自語創立於“國難關頭”和“荊天棘地之中”,其發刊詞公告天下:“國難亟、民生蹙、綱紀墜、正義亡。是時也,中華民國律師協會法學叢刊,呱呱一聲,偕憂患以墮此荊天棘地中。起脆立紀,息爭杜亂,滌舊染而啟新規,靖橫流而開盛治,斯哲人誌士、黨國名賢,奔走呼號、孜孜不倦以求之者。茲刊曷敢後人哉。懍茲使命,若涉春冰。披曆蘄向,告我袍澤。”以如此泣淚滴血而又豪邁雄壯的言語來宣告一雜誌的誕生,在中外學術雜誌史上可能亦屬罕見。
三、近代法政雜誌的宏旨:“致用”與“求是”
法政雜誌的起因,實際上決定了它們所追求的宗旨。
梁啟超曾把“宗旨定而高”視為優良報章雜誌的重要標準。他說:“凡行一事,著一書,皆不可無宗旨。惟報亦然,宗旨一定,如項莊舞劍,其意常在沛公。旦旦而聒之,月月而浸潤之,大聲而呼之,譎諫而逗之,以一報之力而發明一宗旨,何堅不摧,何艱不成。”
近代的各種法政雜誌,亦各定其宗旨,作為“主腦”或“宗主”。
不同的法政雜誌的宗旨,又各有差異:它們或專注於西書西文西法的譯介,或傾力於中西法律的比較,或用心於中國自身的法律製度與思想的闡發。
注重譯介者,如早期的《譯書彙編》,已見前述。又如《新譯界》,其目的之一,在於通過翻譯世界政法(含政治、經濟、法律三日)書籍以啟蔽通塞,欲“變吾國政法界為極良政法界”。為此,要“揀擇世界最新之學理,以輸人吾國,為吾國所適宜者則取之,否則棄之”。還有《法政介聞》,其簡章稱:“本報專注在歐美各國法政,次第輸人海內,以擴充我國人法政之觀念。”研習法政有年的施愚在《法政介聞序》中開宗明義:“法政介聞,介其所聞於所見之國,以遺吾國人而資其普及者也,以相與商榷推究而求其是焉宜焉者也。”
偏向中西比較者,以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學季刊》為例。東吳法學院屬於中國近代比較法學的重鎮,其學術刊物自然要貫注比較研究、介紹中西法律的學術取向。故其雜誌中文部分最注重者有四:①介紹法學上的重要學說;②研究關於法律的具體問題;③將中外同種類的法學問題合並起來作分析比較研究;④擇優翻譯關於法學上的名著。而英文部分的趣旨是:引進國外的法律原理,並向國外介紹中國的法律和法學成果;推進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較研究;在中國廣泛宣傳和推廣這些法律原理的知識,為中國法律的改革作準備。中文部分重視外國法,英文部分則關注中國法。由此顯見中、英文部分既各異其趣旨,又統貫一神髓。
重在用力於中國自身的法治與法學者,首推《中華法學雜誌》。該雜誌白中華民國法學會接辦後,即以中華民國法學會綱領為其使命和宗旨,但到20世紀40年代末略有增添。中華民國法學會的基本綱領為:“①確認三民主義為法學最高原理,研究吾國固有法係之製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國本位新法係;②以民生史觀為中心,研究現行立法之得失及改進方法,求與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適應,並謀其進步;③根據中國社會實際情形,指陳現行司法製度之得失,並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④吸收現代法學思想,介紹他國法律製度,均以適合現代中國之需要為依歸;⑤闡揚三民主義之立法精神,參證其他學派之優劣,以增進法界人員對於革命意義及責任之認識;⑥普及法律智識,養成國民守法習慣,以轉移社會風氣,樹立法治國家之基礎。”此六大綱領,作為《中華法學雜誌》的宗旨,被簡化為:“本誌宗旨,在闡揚三民主義之法學原理,研究我國固有法係之製度與思想,討議現行立法之得失,並介紹各國最新之法律思想及製度。”並聲明,為達其宗旨,其“論說”欄目文章旨在闡明上述綱領所定之思想,並評論各項與法學有關的問題;其“專著”欄目專登法學的係統的研究文字;其“譯述”欄目刊載翻譯各國有價值的法學論文或資料。1938年,《中華法學雜誌》複刊時,居正亦重申此旨:“本刊發行之始,吾人即以培養國人法律觀念、充實法製本身之質體、並作法學之深邃研究,以冀樹立中華民國之新法係,進而謀法治精神之奠定諸點,懸為鵠的。”20世紀40年代末所變更者,在於增加了“在目前並應注意(抗戰)建國期中法治精神之發揚與法治基礎之確立,以及複員後一切法律問答之探討”。不過,此所增添者,實仍蘊涵於前述綱領之中。
歸結而論,近代法政雜誌的宗旨,不外乎兩種途徑:一是求中國法治(現代法政體係)的建設,二是求中國法學(現代法政之學)的盛呂。前者為“致用”,後者為“求是”。“致用”必以“求是”為基石,“求是”又以“致用”為鵠的。下麵分而敘述。
(一)近代法政雜誌之“致用”
中國近代法治的開啟和演進,究屬“自覺建設”還是“自然成長”,在近代法政學人中已見歧論。但他們對於法政雜誌推助法治的意義與意向,卻是眾口一詞地予以肯定和宣揚。倡言“自覺建設”者,往往賦予法政雜誌以“建構法治”的神聖使命。主張“自然成長”者,也認為法政雜誌必須為實現法治而盡職盡責。正如夏勤所言:“據吾人之所信,所謂法治,必須自然而成長,決不能望移植以成就。換言之,必其基礎建築於全國民眾之上,庶幾可以根深蒂固,不畏破壞,曆百年而不弊也。惟是法治思想雖必遍殖於全民,貫輸之責,究須希望於少數。同人不敏,深願分擔重任,追隨於諸先覺之後,此本刊之所以誕生、所以努力者也。”以上兩條道路、兩路人馬及其所寄望於法政雜誌者,綜合觀之,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思想輿論的倡率。近代中國立憲、法治的啟動與進展,無疑是要受定與受製於各種內外的社會政治文化力量。而思想輿論常常被視為一大不可忽視的基本動力與前導。常言道:“言論者,事實之母也。”“理想者,事實之母也。”各法政雜誌闡發理想,變動風氣,形成強大輿論之勢,必可推開立憲與法治的一些阻力,並推動立憲與法治的前行進步。甚至好發空論亦並非完全於事無益無補。觀“30年來動撼社會之力,必推雜誌為最巨。事實難變,而精神易於聳動,此為自然之勢,無可如何。夫徒發空論,誠無益。然使人人之心思,頑固不變,而欲求事實之改變,不可得也。語曰:一紙書賢於十萬師,就卅十年來事觀之,誠哉其然也”。近代一些法政雜誌,紛紛議論立憲、法治的意義,聚語倡言立憲、法治的主張,乃至以立憲、法治為其辦刊的宏大宗旨,即是抱著言論、理想為事實之母的立場,意欲以言論、學理奠立憲與法治之基,開立憲與法治之路。如《大同報》有感於“天下事非一手一足所能為力”,每一個人均需盡國民的責任,乃以“建立君主立憲政體”“開國會以建設責任政府”等主張,號召國民和輿論。《法律評論》的中心目的,在於“為中國百年大計而奮鬥,促成法治之實現也”(夏勤)。《法學叢刊》“誓以江河赴海之精神,開世界法治之新紀”。《法治旬刊》的期望,亦是“我國法治前途日趨光明”。
諸如此類的表白,可以起到振聾發聵、激勵意誌和奮發精神的作用。
第二,推動法律製度的興革與改良。國家法律興廢改進之事,廣雜繁複;況且,近代中國的立法一方麵需要近取本土風俗習慣,另一方麵需要遠借外洋法律製度,故立法機關非網羅天下明情明理明法之博學專才不為功。但此類明情明理明法之士的智識與經驗,畢竟有限、有蔽,仍不足以單獨完成其事。而法政雜誌正可既研討又監督,提供法政學界的意見,促進法律政治的改善。近代法政雜誌所欲“致用”者,重點即在於此。張元濟為《法政雜誌》(上海)所寫的序詞中,稱此種功能為“雜誌之利”。他認為:此“利”主要在能利於法律的良善。其“利”之一,在起草法律者致法律不善之時,“若有學會焉,於法令之已頒布而未善者,共相研究,指其得失,而加以糾正,以雜誌公布之天下,則修訂者可藉為攻錯;執行者可預為補救;即身受者亦可心知其故,而為正當之訴願。”其“利”之二,在政府或要人意欲違背法理致法律不善之時,“若有學會焉,於法令之正在起草尚未頒行之際,預為研究,凡今日政府所易蹈之謬誤,先為痛論其得失,則政府或有所顧忌,未敢任意雜以私見。即起草諸君之稍明法理者,亦可藉以自壯,不敢終於緘默”。1921年7月,主持修訂法律館事務的江庸對複刊的《法學會雜誌》重新規劃,改變過去該雜誌“僅普通之法學雜誌”的定位,“今則於研究法學之中,有專注者一事,即商榷民商法之重要立法問題是也”。江庸指出:中國立國最久、幅員最大,民情風俗因地而殊,民商法立法之難可想而知。若閉門造法,未必合用。故“關於重要之立法問題,正宜集思廣益,征求多數人之意見,以決其從違,庶能成一完好之法典”。修訂法律館可借續辦《法學會雜誌》的機會,利用該雜誌,使館中館外法學者研討切磋,以“收他山攻錯之效用”。江氏特別強調,此旨趣“較前兩次深切而遠大”。《法政學報》亦同樣持此種宗旨,認為:“夫研求學術,宜集眾長;修訂法規,尤資討論。情形洞悉,具政治之萬能;統係厘然,得法理之神髓。至根據學說參考事例,固學者之所有事,亦立法之所必需。”此即該雜誌所裨益於法律者。《法律評論》則一向用心致力於關注司法製度改革。“關於司法製度之興廢改進有所主張者,不問其意見與本社同人合否,一律登載,期得反映各方之見地,以資法界之借鏡參考。”如1925年1-3月各期,刊載了《就改進行司法計劃略陳鄙見》(陳瑾昆)、《改革司法意見書》(賀揚武)、《整頓司法意見書》(羅進修)、《改良司法意見書》(邵修文)、《改良司法意見書》(黃綬)、《改良司法意見書》(沈國楨)、《改良司法意見書》(王樹榮)等。20世紀30年代初,《法律評論》也發表了不少關於司法製度改革的論文、時評。此外,《中華法學雜誌》各專號的刊布,東吳《法學雜誌》“司法製度專號”“檢察製度專號”“勞動法研究專號”的印行,同樣表明這些雜誌之於中國法律改革的良苦用心。
第三,闡釋法律,以利施行。在張元濟看來(見《法學協會雜誌序》),法政雜誌之“利”,除了改良法律之外,就是推闡原理,解釋法律。他說:各國解釋法律的書籍,汗牛充棟,學派頗多,以利官吏執行法律。此類解釋,終歸要符合立法本意,不悖天理人情。“故若有學會雜誌,於已刊行之法令,共為研究,而加以箋注解釋,則非特可祛誤解法令之弊,且可防官吏曲法之害,庶可得公平之結果。”而對於民眾,法律闡釋也必不可少。因法律文字於嚴謹中常含歧義,以普通人的見解觀察,易失其精意。所以,“非有學者,將法律之精意,時時推闡之、演繹之,作為淺說,以指導國民,則雖有最良之法令,而吾民不能心知其意。”而法政雜誌用力於此,對於法律的施行“補助必多”。在近代的法政雜誌,特別是20世紀20年代以後的法政雜誌中,許多雜誌設有“法律解釋”欄目,且熱衷於刊載推原法條、剖析判例的文章,正切合了張元濟的見識。
第四,宣傳法治主義,培養法治國民。中國新式法政製度的創設與法治的養成,必待國民的覺悟和參與。因此,普及法律思想與常識,以養成立憲國、法治國、民主國的國民資格,就成為近現代中國法治必須完成的基礎建設。清末以來,言者道者,均力倡“立憲國民必備法政知識”“法治國民必有法律觀念”“民主國民必具法治精神”。近代法政雜誌,亦汲汲於斯。而其開端,當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如上海立憲人士的刊物《預備立憲官話報》,“專以開化風俗,改良社會,使人人有預備立憲之資格為宗旨”。它以極其清楚顯明的語言宣告:“我們想要四萬萬同胞,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個個曉得預備立憲,所以這預備立憲官話報才出世了。”
1907年,《法政學交通社雜誌》的發刊詞曰:人民先無法政上的常識,則不知法律為何物,自身與法律的關係為何事,又何以視法律為固軌常規而自覺遵守。所以,法製教育實乃我國法政興革的第一要務:“我國改良法律,雖為至急至要之事,然提倡人民法律思想,尤為急中之急、要中之要。”一年後,著名的立憲團體預備立憲公會,在上海刊發《預備立憲公會報》,亦同樣奉此宗旨:“預備立憲公會報,何為而作也?曰:欲使人民知立憲之所有事,而促其進化之思也。”至民國時期,各種法政雜誌幾乎都懷抱此種理想,力求涵養人民於法律思想與精神之中。《法政學報》認為“法治國之精神”,在於使人民知權利義務之要,以責任為心。但如果“政治常識之不普及,法律思想之未灌輸”,則“法治國之精神”無由生矣。《法政學報》正為此而刊發。山東法治協進會的《法治月刊》之“誌意”,即在於“傳播法治”和“普及守法觀念”。其發刊詞曰:“非人人具備法律智識,不足以收法治之效用。是以文明各國關於法治之印刷品,日新月異,層真,不窮。人民有法律範圍內之自由,官府無舞文弄法之惡念,此傳播法治不宜容緩也。”又曰:“即今之談治體者,亦以養成法治國為第一要圖。而法治國之何由養成?則必守法觀念,普及人心,使人民鹹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懍乎莫敢或犯不可也。”其他法政雜誌,如《中華法學雜誌》、《法學季刊》(河南大學法學院,1929)、《法治周報》(司法行政部法官訓練所,1933)、《法治》(江西法治旬刊社,1946)、《法學月刊》等,亦莫不宣示“普及法律智識、養成法治觀念”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