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昌明法學,淬礪法治——中國近代法政雜誌的興盛與宏旨(1 / 3)

中國近現代法學的興創和成長,是一個透過現代學術體製、教育係統和出版體製而展開的過程。法政雜誌作為其中的重要下具與媒介,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不僅如此,立憲、法治的生命大本,常常由法政雜誌來表達、承載與收藏。同樣,中國近現代的法政(立憲與法治)調適和革命,亦與法政雜誌的興衰起伏息息相關。

或者說,法政雜誌的命運,是中國立憲與法治命運的一個縮影。因此,對近百年來的中國法學、法政所展開的曆史研究,必須包含對法政雜誌史的透視與解讀。此種透視與解讀的問題、方法和角度,當然可以也應當是多元的。譬如知識史的視角,社會學的方法,文化的解釋,均可采用;法政學人的類型與法政雜誌的異趣,法政雜誌與社會法政思潮的關係,一本法政雜誌的生命曆程等問題,亦需要專門的探究。

本文主要對近代法政雜誌的興盛予以介述,並重點述說、評論近代法政雜誌的宗旨或精神。前者將使我們知悉近代法政雜誌的規模與生長場景,後者則讓我們直通近代法政雜誌的中樞或大腦。

一、近代法政雜誌的基本生態

根據有關近代中國中文期刊目錄的書籍及一些館藏文獻,中國近代法政或法律雜誌(期刊)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①法律法令類,如《立法專刊》《內政法令月刊》《法令周刊》《法令周報》;②司法實務類,即各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發行的法院公報、司法公報、司法彙報、司法月報、司法半月刊、司法旬刊、司法雜誌等;③法政知識(常識)類,如《憲政白話報》(漢口,請願速開國會同誌會,1910)、《法律常識》(沈陽,東北法學研究會,1930)、《民眾法律常識周刊》(上海,中國法律編輯所,1932)、《法律知識》(北京,法律知識社,1947);④法政學術類。本文關注的僅限於學術類的雜誌,故本文所稱“法政雜誌”,係專指法政領域中的學術雜誌。

粗略統計,從1900-1949年,陸續創辦的法政雜誌有近150種,其中,清末20餘種;民初至1926年30餘種;1927-1949年90餘種。為了概觀近代法政雜誌的基本狀況,我們首先按此三個時間段,來描述近代法政雜誌的基本生態。觀察此不同時間段中法政雜誌的生長態勢,可以發現,近代法政雜誌的興辦,明顯呈現出逐漸增多且日益偏向法律學(“政學”與“法律學”漸趨分離)一域的趨勢。尤其是到了1940年代,新創、複刊和延辦的法政雜誌,已是道異風多,蔚為大觀了。

清末創辦的20餘種法政雜誌是:《譯書彙編》(《法政學報》,1900)、《法政雜誌》(日本東京法政雜誌社,張一鵬,1906)、《預備立憲官話報》(上海預備立憲社,1906)、《憲政雜誌》(上海憲政研究會,1906)、《北洋法政學報》(由《學報》和張一鵬《法政雜誌》合刊而成,1906)、《北洋學報》(天津,北洋官報總局,1906)、《地方白話報》(保定,王法勤,1906)、《新譯界》(日本東京,範熙壬,1906)、《中國新報》(日本東京,楊度,1907)、《法政學交通社雜誌》(孟森、孟昭常、楊蔭杭、秦瑞玢等,1907)、《法政學報》(日本東京法政學報社,沈其呂等,1907)、《牖報》(李慶芳,1907)、《大同報》(恒鈞,1907)、《預備立憲會公報》(上海預備立憲會,孟昭常等,1908)、《學海(甲編)》(北京大學留日學生編譯社,1908)、《法政介聞》(柏林,留德法政學生馬德潤、周澤春,1908)、《廣東地方自治研究錄》(盧乃潼等,1908)、《福建法政雜誌》(福建法政學堂,1908)、《湖北地方自治研究會雜誌》(日本東京,“湖北地方自治研究會”,1908)、《憲政新誌》(吳冠英,1909)、《北洋政學旬刊》(由《北洋法政學報》改成,吳興讓等主編,1910)、《法政雜誌》(上海法政雜誌社,陶保霖,1911)、《法學會雜誌》(北京法學會編輯部,1911)、《北京法政學雜誌》(北京潮州會館,1911)、《法政淺說報》(北京,1911)。

民初至1926年,主要的法政雜誌有:《言治》(北洋法政學會,1913)、《憲法新聞》(北京憲法新聞社,李慶芳,1913)、《法政學報》(北京法政同誌研究會,1913)、《憲法公言》(北京,秦廣禮,1916)、《政法學會雜誌》(北京,政法學會,1917)、《法政學報》(月刊,北京法政專門學校,1918)、《社會科學季刊》(北京大學法學院,1922)、《法學季刊》(《法學雜誌》,東吳大學法學院,1922)、《法律評論》(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社,1923)。

在1927-1949年,法政雜誌如雨後春筍,紛紛破土生長,其數量約為前26年的兩倍。比較典型者,除第二時期的《法學季刊》(《法學雜誌》)、《法律評論》等續辦之外,主要是:《上海法科大學月刊》(1928)、《中華法學雜誌》(謝冠生,1930;中華民國法學會,1936)、《法政季刊》(上海法政學院,1930)、《中央大學法學院季刊》(1930)、《法學叢刊》(月刊,中華民國律師協會,1930)、《法學季刊》(南京三五法學社,1930)、《現代法學》(上海現代法學社,郭衛,1931)、《法學專刊》(北平大學法商學院,1933)、《法治旬刊》(南京法治旬刊社,1934)、《震旦法律經濟雜誌》(上海震旦大學法學院,1944)、《憲政》(重慶國訊書店,1944)、《新法學》(月刊,上海新法學社,1948)。

以上各個時期的法政雜誌,乃是由各種不同的組織、人員所創辦或主辦。

①各法政專門學校和綜合性大學法學院創辦,如《浙江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季刊》(1923)、《廣東大學法科學院季刊》(1925)、《上海法科大學月刊》、《中央大學法學院季刊》、《法專特刊》(重慶法政專門學校,1930)、《山西大學法學院季刊》(1937)。

②各種法學會組織主辦,如《中華法學雜誌》、《法學月刊》(北京,民國大學法學研究會,1925)、《上海法學院憲法研究會會刊》(1933)、《山東法學季刊》(中華民國法學會山東省分會,1937)、《法學月刊》(中華民國法學會湖北省分會,1947)。

③各種律師協會(公會)主辦,如《法學叢刊》、《法治雜誌》(廣州律師公會,1946)。

④法政科學生創辦,如《譯書彙編》(《法政學報》)、《法政月刊》(上海法政大學學生會,1926)、《法軌》(上海,複旦大學法律係同學會,1933)、《東吳法聲》(東吳大學法學院學生會,1933)、《法聲半月刊》(廣東法科學院學生自治會,1935)。

各種法政雜誌所刊載和傳達的思想學術內容,亦有不同。此處所謂思想學術內容,乃指思想、知識的綜合與分科性質。因近代法政之義,實際包括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乃至社會學,而非僅限法律學,故其法政雜誌按其學術內容予以劃分,大體上有法政綜合類、法律學類、法政專題類。法政綜合類者,如《法政雜誌》、《政法月刊》(山西省立法學院,1921)、《社會科學季刊》、《政治經濟與法律》(上海國立暨南大學法學院,1931)、《法政季刊》、《震旦法律經濟雜誌》、《法商論壇》(南京法商論壇社,1948)。法律學類者,多數法政雜誌,尤其是中華民國時期的大部分法政雜誌,都屬於此類。法政專題類者,有《憲法新聞》、《憲法公言》、《公民雜誌》(上海,公民雜誌社,1916)、《四川籌備省憲周刊》(四川省憲法會議籌備處,1923)、《民權》(廣州民權社,1923)、《人權》(月刊,北京人權雜誌社,1925)、《法醫月刊》(上海司法行政部法醫研究所,1934)、《民憲半月刊》(重慶民憲半月刊社,1944)、《憲政》、《民權月刊》(成都民權月刊社,1948)等。

這裏,再選取《譯書彙編》(《政法學報》)、《法政雜誌》、《法學會雜誌》、《法學季刊》(《法學雜誌》)和《中華法學雜誌》5種,略作介述。

《譯書彙編》(《政法學報》),是中國近代法政雜誌的開山者,由留學日本法政等科的戢翼翠、雷奮、楊蔭杭、楊廷棟、金邦屏、章宗祥、曹汝霖、錢承誌、吳振麟等,共襄其事,於1900年12月6日在日本東京真,版發行。該雜誌意之所在,以譯輯歐美日本的政治法律為主,包括外交、財政、教育、警察等方麵。從各期實際內容來看,其所輯刊者,大多是歐美日本法政經典、名著或專論,主要有美國伯蓋司的《政治學》、德國伯倫知理的《國法泛論》、耶林的《權利競爭論》(今名《為權利而鬥爭》)、海留司烈的《社會行政法論》、法國孟德斯鴆的《萬法精理》(今名《論法的精神》)、盧梭的《民約論》(今名《社會契約論》)、英國斯賓塞的《政法哲學》(又名《政治哲學》)、日本有賀長雄的《近世政治史》、樞山廣業的《現行法製大意》、井上毅的《各國國民公私法考》、戶水寬人的《法律學綱要》、宮國忠吉的《警察學》等。其中,有一些是西方思想、法學名著名篇(如《萬法精理》《民約論》)最早的中譯文本。

1903年4月,《譯書彙編》更名為《政法學報》,以刊載中國學者的法政文論為主(此舉實際上開始於1902年第9期),如耐軒的《立憲論》和《論法學學派之源流》、法攻子的《世界五大法係比較論》、亞粹的《論法治國》、偉璠的《行政法概論》、研究政法生的《立憲政治主義之由來》等。停刊時間未詳。以上所列,顯示出作為中國近代首份法政雜誌的《譯書彙編》(《法政學報》),最早集中譯介歐美日本的政治法律思想,使中國人知曉西人強國之文化、思想本原,且正式揭開中國學者了解、研究現代法學的序幕。馮自由曾評論說:“對《譯書彙編》,時人鹹推為留學界雜誌之元祖。自後各省學生次第倡辦月刊,吾國青年思想之進步,收效至巨,不得不謂《譯書彙編》實為之倡也。”因此,它對於近代中國的思想文化更興、法政改革(革命)和法學成長,以及法政雜誌的興隆,實有創辟開基之功。

《法政雜誌》,創刊於宣統三年(1911年)二月,其發起人都是當時名重法政部分名為TheChinaLawRe-View,以符合比較中西法律、法學的蘊涵。時任廣州軍政府大理院院長的徐謙書寫刊名,並致發刊詞雲:“中國南部之講比較法學者,當於東吳法科大學首屈一指。”

亦相信《法學季刊》“必能有所裨益於法學”。1931年10月,《法學季刊》改為《法學雜誌》,為雙月刊;英文部分仍為季刊。丘漢平、孫曉樓先後擔任主編,吳經熊、盛振為、董康等人參與其事。該雜誌可能是近代唯一以中英文同時印刷的法學雜誌,其形式和學術水準,贏得了國內外學者的廣泛讚譽。吳經熊曾指出:“此刊逐漸地不僅在國內,而且在國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美國的羅賓吉大法官也說:“TheChinaLawReview掀開了中國法律文獻的新篇章,它反映了20世紀初30年左右的時間裏中國法律的變化情況。它還刊登著對法律頗有見地的評論、關於法律問題的討論以及有關法律史與哲學方麵的論文……它是唯一的一份以一種以上語言發行的致力於比較法學的定期刊物。”

《中華法學雜誌》,1930年在南京創刊,由南京世界學院中華法學雜誌社編,謝冠生曾任主編。1936年起成為中華民國法學會主辦的學術刊物,由中華民國法學會編委會編輯。1937年停刊。一年後,又複刊於重慶。1946-1948年轉遷上海,由大東書局真,版。中華民國法學會編委會,在不同階段均由法政各學科的著名專家組成:夏勤(訴訟法學,曾任主任委員)、盛振為(民法學與證據法學,曾任副主任委員)、吳祥麟(即吳紱征,憲法學,曾任主任委員)、江一平(憲法學)、王齡希、燕樹堂(法學理論)、盧峻(國際私法)、樓桐孫(法學理論與民法學)、管歐(行政法學)、費青(法學理論與羅馬法)、何襄明(法學教授)、陳丕士、陳霆銳(英美法與商法等)、吳經熊(法哲學)、吳學義(訴訟法學)、吳傳頤、李浩培(國際法)、史尚寬(民法學)、林紀東(憲法學)、芮沐(民法學)、洪蘭友、洪文1闌(民事訴訟法學)、張企泰(民法學)、張誌讓(法學理論與憲法學)、張慶楨(法製史與刑法學)、孫曉樓(法學教育與勞動法)、查良鑒(國際私法)、梅仲協(法學理論與民法學)、楊兆龍(法學理論)、楊幼炯(政治學與憲法學,曾任副主任委員)、戴修瓚(民法學)等。由此不難看出,該編委會聚集了當時法政學的名流俊傑。雜誌各期所發表的文論,亦主要出自知名法學者(法學家)包括上述編委會成員的手筆。其間曾編發“歐戰後新興與共和國憲法專號”“憲法專號”“中國司法製度專號”“中國法治問題專號”等。從編委會成員和大部分作者的學術造詣與地位,可以認為,該刊的確代表了近代法政雜誌的最高學術水準,屬於近代法政雜誌的中堅。

二、近代法政雜誌的起因

近代法政雜誌為何紛紛問世以致大觀之局?對此,人們當然可以用“應運而生”四個字來揭曉與交代。但這些法政雜誌應何“運”(指時機)而生?為何此“運”來臨而法政雜誌必生?何“運”生何種法政雜誌?諸如此類,仍是需要透析和解釋的問題。

從表麵上看,此所謂“運”,是近代各時期的重大法政運動或事件。這些運動或事件,是法政雜誌紛至遝來的直接誘因。例如清末有預備立憲之舉,遂有清末各法政雜誌的興辦,如上海學者組織有憲政研究會,“及立憲詔下,於是複刊憲政雜誌,以餉天下,將以磨上牖民,使愚者自明,柔者自強,可謂當務而知所急者也”。

20世紀20年代的《法律評論》的創設,要因乃領事裁判權問題:“本刊誕生於民國12年,彼時正去華盛頓會議不久,法權調查團,方將來華,70年來中國所受領事裁判權之苦痛,一時有昭蘇之望;顧所謂廢除,所謂調查,均須以實際上中國之司法情形為依據,欲滿足吾人之要求,必須作最大之努力,本刊問世之動因,要在於此。”

1934年由南京“中國法治勵行社”主辦的《法治旬刊》,亦隨30年代的訓政與法治運動而興。其發刊詞曰:“本社諸同誌盱?時局,審察社會,鑒諸環境,揆度需要,始有本刊之發行。然則今日之中國,極為需要者何耶?際茲內憂外患紛起迭乘之時,需要之重且大者莫過法治。”相比於教育、經濟、農產,法治是綱領和國家圖治之本。這即是說,中國需要法治,所以需要《法治旬刊》。

但是,歸根究底,所謂“運”者,乃是“國運”“時運”。自清末以降,中國的急務,莫過於在危局中求自保、自存、自強。在此萎敗將亡的時代,法政雜誌亦不能不承擔救時救國和匡扶天下的重任。這乃是近代法政雜誌頻頻問世的根本動因。1907年,湖南留日法政科者徐公勉,在為《法政學交通社雜誌》所寫的發刊詞中,稱“法政之學”為“救國之學”,他寫道:“問今日有何種學科,可救我國之危亡,曰:法政也。”“救中國今日之危亡者,法政學科也。”那麼,“法政何以能救我國之危亡”?徐氏認為,就學理而論,法政乃一國立國和長治久安的根本。因“有法政以為國家根本上之規定,範主治者、被治者、甲民族、乙民族於共同秩序中,君權民權於以調和,公權私權於以確定,滌除君主專製貴族專製之陋,人人從事於自由競爭,”再從我國情勢與法政的關係看,思想學術界和朝野之士,多以為第一要務,或整頓軍事,或整頓財務,或整頓教育,而法政一途“皆視為第二義以下之事”。而徐氏則詰問道:“豈知脫離法政範圍,毫無軍事、財務、教育之可整頓耶?”他說:“蓋法政者,為維持秩序之學,為萬法彙總之學。無論何事,若非恃一定之法製以為保障,則無固定力、無繼續性。觀今世文明各國,軍事、財務、教育之行政者,莫不在行政學範圍中,以研究行政法規之適用;而行政法規之製定,又莫不在行政法學範圍中,以研究行政上立法之原理。”此徐氏所以稱“法政之學”為“救國之學”,亦所以欣喜於《法政學交通社雜誌》之設,更所以寄語於《法政學交通社雜誌》能夠“遐思偉抱”,以法政之學救國家的萎敗危亡。同年,另一份法政雜誌《大同報》闡明其創辦之因:“中國果無救亡之術乎?曰:立憲而已。中國若其不亡,則亦必改專製而成立憲,故曰:立憲乃所以救中國也。”兩年後,《憲政新誌》也說:“比年以來,中國先識之士,知專製政體不足以競存於今之世,乃揭櫫立憲主義,相與號諱於天下。”所以,《憲政新誌》亦崛起而加入“揭櫫立憲主義”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