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是否同意,由法院決定。
在TVB港台片裏,律師們往往會當庭申請一位新證人出庭,殺對方一個措手不及。但在大陸司法實踐活動中,很少有人會當庭申請新證人出庭,因為傳喚新證人必須延期審理案件,如果有一方律師一而再再而三地請求傳喚新證人出庭,那麼勢必會無限延長審理期限,影響到案件的審理。
“很少”的意思就是:還是會有律師這麼做。
法院在慎重考慮過傳喚證人的必要性之後,詢問原告律師是否對提出新證人有異議,喬二嬰當然不敢有異議。
這時候有異議,難免會給審判席落一個心裏有鬼的印象,最終影響審理結果。
於是,法院做出了同意被告律師的申請的決定,案件延期審理。
被告律師的這一手,讓喬二嬰起了疑。
走出法院後,她反複向李婷婷詢問王大生前寫遺囑時的細節。
眾所周知,遺囑的生效條件有五個。
第一,立遺囑的人有遺囑能力。
第二,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第四,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第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在這五個條件當中,第四點已經被原告律師攻擊過了,將一塊完整的蛋糕對半切開。
第一點和第二點看上去沒什麼把柄遺留,王大是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的形式也符合法律規定。
就是第五點嘛……
極有可能會被對方律師拿來攻擊。
畢竟將遺產贈給第三者這種事有違社會公義,這一點也是本案必敗的關鍵一點。
但是……
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跟王大的主治醫生有什麼關係?
喬二嬰百思不得其解,沒忍住進行了第三次追問。
這番話成了一根導火索,把李婷婷心頭因為蛋糕的不完整性而生出的不高興引了出來。
“喬律師,你這話什麼意思?懷疑我跟王哥的主治醫生不幹不淨,謀財害命嗎?你覺得我是個為了錢什麼都做得出來的壞女人,一點良心都沒有的哈?”
“我不是……”
喬二嬰話到一半,突然頓住。
對哦!
被告律師會不會是想把這一點作為攻擊的方向?
畢竟,在法庭上,沒有人會深挖真正的事實是什麼樣子的,法官靠90%的證據和10%的主觀評價說話,而公眾是靠90%的主觀印象和10%的證據說話。
在主觀評價上,李婷婷作為破壞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當然已經失去了先機。
如果被告律師再弄出一份看起來真像有那麼回事的“證據”,結果可想而知。
喬二嬰畢竟年輕,一年實習期間和一年等待各種從業證實習證執業證下發的時間,曾在大盈律師事務所跟隨指導律師,輔助過幾十件案子,獨立接收案件也不過一年時間,經手的案件有限,新手上路,在麵對危機的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會比老司機弱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