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利益驅動下的回收利用
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例如,廣東貴嶼鎮民工用燒、烤、酸泡等原始手段,從進口的電子垃圾中回收元器件,提煉貴重金屬,產生了大量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廣東汕頭大學醫學院對當地河岸沉積物的抽樣化驗顯示,對生物體有嚴重危害的重金屬鋇的濃度是美國環境保護署(EPA)認定土壤汙染危險臨界值的10倍,錫為152倍,鉻為1338倍,鉛為危險汙染標準的212倍。與此同時,操作民工的身體健康也受到損害。
香港巴普泰斯特大學的翁銘宏教授在2006年11月日本第三次國立環境研究所E-waste研討會上作了題為“電子廢棄物不適當的再生利用產生有害化學物質的排放及其對健康潛在的危害”演講,指出在貴嶼鎮河床底部和處置場周圍的土壤中檢測出高濃度芳香族烴(PAH),多氯聯苯,多溴聯苯酯,氯化二英類以及銅、鎘、鉛、鋅等重金屬產生的環境汙染。
7.3.2遭遇綠色技術性貿易壁壘
中國電器電子產品出口歐盟、日本,遭遇綠色技術性貿易壁壘,急需采取技術措施,提高資源利用率,減輕環境汙染。
如前所述,歐盟實施了《WEEE指令》和《ROHS指令》,日本實施了《家電再商品化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對電器電子產品規定了資源再利用的指標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定值。同時明確了電器電子製造商必須承擔處理電器電子廢棄物的物理責任和金錢責任。中國電器電子出口企業急需采取技術措施,使出口產品符合歐盟、日本的有關規定,提高資源利用率,減輕環境汙染。
7.3.3通過立法規範行為
通過立法,規範電器電子回收處理相關各方的行為,提高資源利用率,減輕環境汙染,同時防止資源利用率低,對環境危害大的電器電子進口以及境外洋垃圾非法走私入境,保護我國環境。
我國起草的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已於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2月25日以國務院令第551號公布,2011年1月1日實施。
2007年3月1日實施的《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製管理辦法》旨在設計、生產、銷售、進口過程中,減少或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以便控製和減少該類產品廢棄後對環境的汙染。
2008年2月1日實施的《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目的是防治電子廢物汙染環境。
這些法規、規章的發布、實施對於提高電器電子的資源利用率,保護環境將產生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