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促進電器電子循環利用的政策建議
為了促進電器電子循環利用,國際上普遍實行了生產者延伸責任製(EPR)。關於生產者延伸責任製,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是“把產品生產者的物理和(或)金錢責任延伸到產品生命周期使用後階段的方法”。具體說,物理責任是“使用後階段產品物理方麵管理(包括收集、分選、處理等活動)的直接及間接責任”。金錢責任是“在產品有效壽命的廢棄階段支付全部或部分廢棄物處理費用的生產者責任”。
在我國製定的於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第十五條規定,“生產列入強製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托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托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這就是說,生產者有義務對於列入強製回收名錄的產品進行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或者委托他人進行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但是,在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汙染控製的規定,采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生產商、進口商應按規定交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處理企業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管理條例》對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商要求其采用生態設計,交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而對產品廢棄環節的物理責任則未提及。此外,也未要求處理企業向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商提供相關處理信息。
這樣就出現兩個問題。第一,《循環經濟促進法》與《管理條例》對產品生產者責任的表述上不完全一樣,施行時以哪個為準。第二,未明確處理企業向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商提供相關處理信息,不利於電器電子的循環利用。日本的實踐經驗表明,在廢電器電子回收利用中發現產品設計中的問題,往往是開啟產品生態設計之門的一把鑰匙,它是把“廢棄”(末端)與“設計”(源頭)連接起來,促使其循環的模式,而追溯到製度層麵,正是明確產品生產者在廢棄環節必須承擔物理責任和經濟責任,嚴格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製的結果。
因此,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對上述問題進行研究,采取有利於電器電子循環利用的政策措施。
7.5.2加強宣傳,提高消費者的環境意識
為了做到節約資源,控製汙染,需要取得廣大消費者的共識。因此,建議政府利用各種宣傳手段,例如在電視媒體上插播公益廣告,舉辦培訓班和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等,不斷提高廣大消費者的環境意識,做到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支持節約資源,控製汙染,保護環境,諸如購買,使用節能環保的電器電子產品,使用節能燈具,有條件的地區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灶這些由清潔、可再生能源運轉的器具提供熱水洗澡以及燒水、做飯。
7.5.3加強地方政府的執法力度,實施監督管理
廢舊電器電子回收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法現象能否得到及時製止、糾正,有賴於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秉公執法,切實進行監督管理。事實上,一些地區的地方政府大搞“地方保護主義”,對待本地區的違法行為包庇縱容,對上級的檢查隱情不報,敷衍塞責,而地方執法部門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得過且過。由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往往使法律、法規流於形式,失去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使違法事件屢禁不止,給工作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因此,建議加強地方政府的執法力度,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