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貧困生與教育救助研究概述(1)(1 / 3)

第一節本研究中幾個基本概念

一、貧困的概念

貧困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人們對貧困的認識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理論基礎出發,給貧困下了不同的定義。對於這些定義的梳理和把握有利於我們正確認識貧困現象的本質。

貧困現象早已存在,但是對它進行研究還隻有100多年的曆史。1899年,朗特裏(S.Rowntree)給貧困下了一個定義:“如果一個家庭的總收入不足以獲得維持體能所需要的最低數量的生活必需品,那麼該家庭就是處於貧窮狀態。”在對約克鎮的家庭調查中,朗特裏把貧困分成兩種:初級貧困和次級貧困。前者指的是收入不足以獲取僅僅維持身體機能所需的最低生活必需品。後者指的是如果不把收入的一部分用於其他方麵(不管是有用的還是浪費的)支出,收入足以維持身體機能方麵的需要。朗特裏的初級貧困和次級貧困所包含的內容是食品、房租和家庭雜項開支(衣服、照明、燃料等)。湯森(P.Townsend)在《英國的貧困》一書中,對貧困做了如下定義:被迫喪失物質生活條件達一定時間之久,以至不可能或者難以參加正常的活動,缺乏日常起居設備和一般生活條件,或者說缺乏社會所廣泛支持和認可的最低限度的東西。“人們不僅僅靠麵包過活,有時候他們不得不放棄麵包以滿足某種更加迫切的社會需求”。世界銀行認為,貧困是“缺少達到最低生活水準的能力”。貧困是指福利的被剝奪狀態。貧困不僅是指物質的匱乏(以適當的收入和消費概念來測量),而且還包括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以“與貧困作鬥爭”為主題,在該報告中,貧困的概念被進一步擴大,除了以上內容之外,貧困還包括風險和麵臨風險時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達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影響力。歐洲共同體委員會認為,“貧困是指在一定環境(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自然等)條件下,人們在長時期內無法獲得足夠的勞動收入來維持一種生理上要求的、社會文化可接受的和社會公認的基本生活水準的狀態”。約翰·斯各特認為,貧困是“個人、家庭和群體因缺乏資源(物質的、文化的和社會的)而被排除在其社會成員所能夠接受的最低生活方式之外”。《牛津簡明社會學辭典》“貧困”詞條對貧困的解釋是,貧困“是一種缺乏資源的狀況,通常是缺乏物質資源,但有時也是缺乏文化資源”。

國內學者也有幾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貧困定義,國家統計局《中國城鎮居民貧困問題研究》課題組認為,貧困一般是指物質生活困難,即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生活水平達不到一種社會可接受的最低標準。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認為,貧困是指個人或家庭依靠勞動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維持其基本的生存需求。周彬彬認為,“貧困是指個人或家庭的經濟收入不能達到所在社會‘可接受生活標準’的那種生活狀況”。康曉光認為,“貧困是經濟文化落後的總稱,是由低收入造成的基本物質、基本服務相對缺乏或絕對缺乏以及缺少發展機會和手段的一種狀況”。林閩鋼認為貧困是經濟、社會、文化落後的總稱,是由低收入造成的基本物質、基本服務相對缺乏或絕對缺乏以及缺少發展機會和手段的一種狀況。趙冬媛、蘭徐民認為貧困是指在一定環境(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自然等)條件下,人們在長時期內無法獲得足夠的勞動收入來維持一種生理上要求的、社會文化可接受的和社會公認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狀態。孟春認為貧困首先是指一種短缺的狀態,是一種個人或家庭難以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短缺狀態。關信平認為,“貧困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部分社會成員由於缺乏必要的資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正常獲得生活資料和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權利,並使他們的生活持續地低於該社會的常規生活標準”。

不難看出,這些定義都強調貧困是一種生活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們的生活比較艱難,隻是對貧困內容的劃分上有區別,有的定義隻包括物質生活方麵的內容,而有的定義不僅包括物質生活方麵的內容,還包括社會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方麵的內容。《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在緒論中指出,“窮人生活在沒有最基本的行動與選擇的自由的境況中,而這種自由是使他們生活改善理所當然應具備的。通常他們缺少必要的食品和住房、教育和醫療,以便使他們能過上所有人都向往的那種生活。麵對疾病、經濟混亂和自然災害他們十分脆弱。同時他們經常遭受國家和社會的不公正對待,在涉及決定他們生活的重大問題上無發言權。這就是貧困問題的各個方麵”。這裏明顯提到了醫療,把它與食品、住房和教育放在同等的地位。實際上,健康的身體是貧困者擺脫貧困生活狀態的前提條件,同時,健康的身體也是最基本的人權——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貧困的特性

盡管貧困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具有複雜的表現形式,而且具有非常複雜的致貧原因,但是貧困現象具有一定的內在特性,對於這些特性的揭示有利於人們正確認識貧困。

1.貧困是一種持續的生活困境

貧困的主要表現是生活上的困難,由於收入不足以維持支出,使得貧困者在生活方麵存在很大困難,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從時間維度來看,貧困不僅在宏觀層麵上與人類社會相伴很長時間,而且將在今後很長時期內與人類共存;在微觀層麵上它也是一個長時間的持續的現象,對於家庭和個人來說,貧困必然是在用盡一切生活策略以後才出現的,暫時的生活困難一般來說並不會導致長期性的貧困出現。貧困作為一種社會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貧困者由於各種原因陷入了持續性的生活困難。這種困難一般來說僅僅依靠他們本人及其家庭的努力在短時間內是難以擺脫的。

2.貧困不僅僅是一種經濟現象

貧困首先表現為一種經濟現象,從貧困的後果和表現來看,就是一部分人因為收入不足以滿足生活支出的需要,而陷入生活困難。一方麵,從致貧原因來看,導致貧困的因素除了因為貧困者的教育、身體狀況等個人因素之外,還有一些重要的為個人所無力改變的社會因素,如社會結構、權力配置狀況和文化價值觀念等。另一方麵,貧困又與政府的決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例如,貧困線的製定涉及一係列的政治、文化、社會因素,而一旦貧困線被確定下來,又將涉及誰成為貧困者,政府會為扶貧支付多少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所以,在現代社會中,貧困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也是一種政治現象和社會現象。

3.貧困是貧困者社會權利的缺失

貧困不僅僅是貧困者在金錢方麵處於匱乏狀態,他們在社會權利方麵也處於缺失狀態。經濟貧困是社會權利貧困的折射和表現,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不僅僅是各種經濟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會權利的貧困,當然還包括與社會權利相關的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經濟權利的貧困。湯森指出,個人不能簡單化為消耗能源的有機體,連其基本的生理需要都是社會決定的。基本生活需要、最低生活需求等概念都是社會政治文化運作的產物,這些概念的外延及其標準都是各種社會力量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貧困不僅僅表現為生活水平的低下,更多地表現為貧困者在醫療、住房、受教育等方麵都處於不利地位,說到底,貧困是貧困者社會權利的缺失。所謂社會權利的貧困是指一批特定的群體和個人,無法享受社會和法律公認的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醫療、財產、晉升、遷徙、名譽、娛樂、被贍養以及平等的性別權力,而且由於他們應該享有的社會權利被削弱和侵犯而導致相對或絕對的經濟貧困。

4.貧困是一個發展變化的社會現象

從古至今,人們對於貧困的認識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最初的貧困被認為是物質資料的缺乏所導致的生活困難狀態,可是隨著人們對貧困問題的深入研究,人們發現,連物質資料的範圍和標準也是變化的,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貧困的標準也不斷提高,原來被認為是富裕生活的象征卻成為生活的必需。社會的發展給人們生活增添了不少的內容,貧困也從絕對的概念走向相對的概念。湯森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社會常規生活標準的概念,他認為絕對貧困的概念不能真實反映貧困的實質,貧困標準實際上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人們的貧困感實際上是在與他人的比較中產生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常規生活標準也是不斷提高。今日發達國家的窮人也許比很多不發達國家中的富人生活水平更高,可是在本國他們就被認為是貧困者。

從微觀層麵看,個人和家庭的貧困也是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因為種種原因,他們陷入貧困之中,一段時間內甚至長時期內處於貧困狀態,可是一旦這些條件發生變化,他們有可能擺脫貧困,重新過上正常的生活。如患病的貧困者治好了疾病,並且重新找到了工作;貧困家庭的孩子成年後參加工作,增加了家庭收入,從而使整個家庭擺脫了貧困等。

三、貧困生的界定

要做好貧困生的教育救助工作,首先必須科學界定貧困生的範圍,確定教育救助政策的目標群體。

在貧困生的教育救助工作中,如何界定貧困生,全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各省甚至是各地區之間也難以做到統一。因此,科學界定貧困生的標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我們通常把家庭人均收入較少,有一定數額債務,隻能繳納一部分學雜費,家庭基本生活費接近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學生定為“貧困生”;而把家庭經濟收入沒有任何來源,基本上靠借債上學,無力繳納學雜費,基本生活費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學生稱為“特困生”。顯然,這是一個定性的標準,很模糊,對工作的指導性不強,難以操作。為了使教育救助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準確把握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程度,就必須製定一個相對客觀的量化標準來確定貧困生的“身份”,規定貧困生享受教育救助的“條件”。

(一)界定標準

貧困生是學生中相對貧困的一個群體。根據國際上研究相對貧困問題的慣用方法,貧困生確認的貧困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PL=X/2,其中PL表示貧困線,X表示學生家庭的人均純收入。

根據PL值,可計算貧困率(PR),亦即貧困線以下學生占總學生的比率。

我們通過對某地466名學生家長的調查,發現該地區中小學生家庭人均純收入為1754元,低於877元人均收入的中小學生家庭就有120戶之多。由此,可知,PL=877元,PR=25.82%。

根據這一標準所認定的貧困生比率,比現在中小學普遍認可的15%~20%的貧困生比率要高。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對貧困生家庭人均純收入的不同認知。

我們認為,在考察貧困生家庭人均純收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充分考慮貧困生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水平,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低於或接近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子女,農村五保戶、殘疾人、災民子女、重點優撫對象,可直接參照執行,這也不失為學校認定貧困生的簡便方法。

第二,劃分貧困生標準不應局限於其能否吃飽飯,還應考慮學生健康成長所需的最基本的營養需要和最基本的學習需求等。對貧困生的一些必要的學習開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認為是“高消費”而加以禁止。

第三,貧困線的劃分應是動態的,不能一成不變,要考慮物價上漲、學生需求變化等諸多因素。事實上,僅僅按家庭人均純收入來劃分貧困生,顯然是不全麵的。因為許多貧困生書費、學雜費都繳不上,就更不能談論寄宿的基本生活費保障。鑒於學生的生活費用、書費和學雜費是由家庭供給的,我們在確定貧困生時,必須將學生個人消費狀況和其家庭收入水平綜合起來考察。

第四,按照在校生所需費用和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分析,再根據國務院劃定的貧困線標準,我認為,就學的學生,家庭人均純收入1000元以下,882元以上,可定為一般困難生,家庭人均純收入高於625元,低於882元者,可定為貧困生;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625元以下的為特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