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係的形成
漢代律令製的發展,到唐代已臻於成熟。以刑律而言,如對少年、老年的特別規定、社會防罪、告訴乃論,乃至國際刑法等,較之今日刑事思潮,並不遜色;以令、格、式而言,將政府組織與職能,以及政府與人民的關係等,均予以法製化,上下易於遵循,這是官僚政治的一大進步。
正好此時朝鮮半島上的新羅與隔海的日本,努力建設國家,乃大量攝取唐朝律令製度。可惜今日有關新羅法製史料的遺存極少,尚幸日本保存了大寶、養老令以及律的殘卷,尤其是養老令。正巧地,唐令大多散佚,而律文差不多保存。因此,藉唐律可使日本養老律獲得相當程度的複原;而籍日本大寶、養老令,也可使唐永徽令、開元前令獲得相當程度的複原。這種互補工作,正是當日文化交流的結果。
從整體而言,七、八世紀之際的東亞,已自成一曆史世界,這個世界是以中國文化的普通性存在為其特征;其普遍要素之一,就是律令製度的行用。其後,盡管中國有宋、元、明、清諸朝的遞嬗,朝鮮半島也有高麗王朝、朝鮮王朝的更替,日本進入武家政治時代,越南自十世紀中葉脫離中國,在建國過程中,也出現幾個王朝。凡此地區(或曰東亞世界)的政治變遷,皆不影響律令製度的攝取。
例如高麗王朝的法製,是采用唐製;李氏朝鮮時代,是采用大明律,並仿《大明會典》編纂《朝鮮經國典》、《經國大典》等。日本諸藩的法條,乃至明治維新後的《暫行刑律》、《新律綱領》、《改定律例》等;越南阮世祖的《嘉隆皇越律例》、憲祖的《欽定大南會典事例》等;以及琉球尚穆的《科律》、尚泰的《法條》等,均仿自明法或清法。所以中華法係(或曰中國法文化圈)在七、八世紀之際,隨著中國文化圈的成立,已在東亞地區形成。自此以後,一直持續存在到近代為止。
根據以上所述,所謂東亞的中華法係(或曰中國法文化圈),可歸納為以下幾項特色:一、建製以唐律為藍本的成文法典,這個成文法典必須是公布的,具有強製性、權威性。二、罪刑法定主義傾向,如唐律《斷獄律》曰:「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這是學界常用來舉證隋唐律具有罪刑法定主義特色的證據。但因受到其它律文規定的限製,如上請奏裁、以格破律等賦予皇權至高無上的裁決權,所以皇權的存在實際又可破律,使罪刑法定主義無法完全實施,此處隻能說是具有罪刑法定主義的傾向。三、道德人倫主義,此即以儒家思想中的家族主義所建立的親疏、貴賤、尊卑差序,來構成國家社會秩序,法典的公布不過是將此種差序予以法製化而已。其秩序的基礎,就是依道德所呈現的禮製。在禮製的要求下,乃有人倫、恤刑等法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