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的定義
心理學將心理現象劃分為3個方麵,即認識過程、情感過程和意誌過程。認識過程是對客觀事物或事件本身屬性的加工過程,它們反映著事物、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感性的或理性的特性。意誌過程是認識活動的能動方麵或自覺的調節方麵,是認識活動的延伸。因此,認識活動和意誌活動都是以客觀事件本身的特性對人起作用的。
情緒與認識是不同的,情緒是以主體為中介的一種心理活動形式。主體,在此主要指主體的願望、需要、渴求的欲望、追求的目標等傾向而言。例如,在認識活動中,光線引起明亮感,聲音引起聽覺,學習導致記憶。但是,人的心理活動遠遠不止於此。人作為主體,客觀事物或事件對他總是具有某種意義的。客觀事件或情境可以符合或不符合主體的需要或願望,對實現主體的渴求目標有益或有害。因此,每當認識活動發生時,主體對它總是有一定的態度。例如,湖光塔影、鳥飛魚遊不但有聲有色,而且使人賞心悅目、心曠神怡,因為這景色有益於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在鬧市,車水馬龍、擁塞截堵和嚴重的大氣汙染,使人厭煩和憂心難耐。澈清的水和一氧化碳本身並不具有愉悅或恐懼的屬性,它們作用於人,使人產生愉快或悲傷、滿意或痛苦等情緒,是它們與人之間的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是它們對人所具有的含義所引起的。鑒於此,情緒可定義為:情緒是個體與環境意義事件之間關係的反映。
客觀事件或情境對人的意義可以有積極的性質或消極的性質,從而導致情緒與認識不同的第二個特點,即情緒有正性的與負性的或積極的與消極的之分。凡對人有積極意義的事件引起肯定性情緒,而具有消極作用的事件則引起否定性情緒。由此而論,環境事件的變化和主體態度的變化會引起主體與客體之間關係的變化。有益於主體的客觀事件與主體關係得到維持,將產生肯定性情緒;它們之間聯係的終結或破壞,則將導致否定性情緒。反之,有害於主體的事件與主體之間的聯係的持續存在,將加強負性情緒,它們之間聯係被主體擺脫,則將產生正性情緒。由此可見,任何情緒的產生、維持或改變,均以主體與客體之間關係的改變為轉移。基於上述分析,情緒亦可看作:個體與環境意義事件之間關係的維持或改變(J·Campos,1990)。
從上麵的定義可以看出,情緒的性質決定了它的複雜性。情緒在構成上有外顯行為、內在體驗和生理喚醒等多種成分;在品種上有基本情緒與複合情緒的無可勝數的類別;以及具有強烈或淡漠、激烈或恬靜、短暫或持久等多種存在形式。情緒的發生“驚擾”整個有機體,喚醒神經係統各水平和意識各水平的活動。凡此種種,可認定情緒是一種多成分、多維量、多種類、多水平整合的複合心理過程。情緒的每一次發生,都兼容生理和心理、本能和習得、自然和社會諸因素的交疊。
情緒和情感在定義上的區別
情緒和情感既是在人類的繁衍進化中發生,又是人類社會曆史發展的產物。因此,在使用情緒情感這類術語去標示在如此漫長的曆史演化過程中發生的、可處於不同水平上的這一心理現象時,人們心目中所指的內涵常常有所不同。例如,在過去教科書中出現過的、把同生物需要相聯係而產生的感情反應稱為情緒,把受社會規範製約的稱為情感;在標示感情反應的形式方麵采用情緒,標示感情內容時采用情感。但是這兩種區分方法都不能把情緒和情感這兩個概念截然劃分清楚。
綜覽有關文獻,學者把這種區別於認識活動、並同人的特定需要相聯係的感情性反映統稱為感情(affection)。它一般地包容著情緒和情感的綜合過程。因此,無論情緒或情感,指的乃是同一過程和同一現象。在不同的場合使用情緒或情感,指的是同一過程、同一現象所側重的不同方麵。
情緒代表著一個人感情性反映的過程。無論在動物或人類,感情性反映的發生都是腦的活動過程,或個體需要的特定反映模式的發生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情緒概念既可用於人類,也可用於動物。
情緒這一術語,按照蒙納字典,是來自拉丁文emotion(外)和movers(動),表示從一處向外移到另一處。例如,“雷……引起空氣的流動”(1708),“冰在山洞裏流……是由於震動”(1758),“群眾的擾動是由於……所引起”(1709)。這裏無論是在物理學或社會學上,以及在不同時代所使用的“流動”、“震動”或“擾動”,都是emotion這個詞後來這個詞用於表示人的精神狀態上,例如,“快樂的滿足一般稱之為emotion”(1762)。由此可見,情緒一詞在詞源上是用來描述一種“動”的過程。現在它已不再在物理學和社會學範疇上使用,而限定標示精神的活動。因此,把情緒一詞限定標示感情的活動過程,就嚴格地規定了它的內涵。此外,鑒於情緒由神經過程所攜帶,並表現於外和可被測量,所以對它的測量稱為情緒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