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是最要害的,楊堅委任他最信任的八人擔任長官:高熲為尚書左仆射兼門下納言,李德林為內史令,虞慶則為內史監兼吏部尚書,韋世康為禮部尚書,元岩為兵部尚書,元暉為都官尚書,楊尚為度支尚書,長孫毗為工部尚書。這八人都是楊堅做丞相以來網絡的心腹,且都是精明強幹的人物。特別是像是高熲,身兼尚書、門下二省長官,權位極重。
楊堅對鄭譯、劉防這幾個人的看法就是:“沒有這幾個人,朕就是沒有今天。但朕知道他們實際上都是反複無常的人,周宣帝時以無賴進幸,宣帝病重,他們為了個人私利,推舉朕輔政。朕要治理國家,他們又跟朕搗亂。對這些人,若任用他們,他們不會老老實實做事;不用他們,他們又牢騷滿腹。”結果,鄭譯得到的僅是第一等勳官官階——上柱國,劉防得到的是第二等勳官官階——柱國。
楊堅在登基的時候,地方上有州201個,郡508個,縣1124個。每個州管轄的郡,僅2個或3個;每個郡也隻管轄2個或3個縣。州、郡、縣都分九等,一般都有兩套職官,一套是由吏部直接任命的,州除刺史外,還有長史、司馬等;另一套是由刺史聘任的,如州都、祭酒從事等。郡也是這樣,除太守、丞由中央任命外,還有一大批由太守聘任的僚佐。縣也是如此。這樣,州、郡、縣官員十分龐大,如第一等州額定官員多達三百二十三人。造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麵。開皇三年(583),楊堅下令裁省郡一級行政單位,實行州、縣二級製,又合並了一些州縣,並下令廢除州縣長官聘任的僚佐。這樣,他既節省了開支,又簡化了政令推行的一些的程序。
為了能夠有效地控製住地方,楊堅把子弟分遣到戰略要地,鎮守一方。他們大都是掛著“行台尚書省”長官的官銜出鎮的。行台尚書省簡稱行台省,長官也叫尚書令,相當於中央尚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總統一方軍政,管區內的州縣都受其節製,權任極重。
不限門第,唯才是舉這是他任用官員的一個準則,通過考試以來取士。文帝本人又躬身節儉,整飭吏治,曾派人巡視河北五十二州,罷免貪官汙吏二百餘人,又裁汰地方冗員約十分之三。
他還在在刑律上,製訂和頒布了《開皇律》。這部新律是蘇威、牛弘等人修訂的。蘇威是武功(今屬陝西)人,牛弘是安定(今甘肅涇川北)人。兩人都博聞強記,精通律令。開皇三年(583),楊堅把製訂新律的重任交給他們,他們廣泛汲取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經驗,在結了合當時社會的實際狀況下,完成了一代法典《開皇律》。
這一部法典《開皇律》共分了十二篇,五百條,刪除了魏晉南北朝以來一些殘酷的刑罰,定刑名為五種:死刑二,有絞、斬;流刑三,有一千裏、一千五百裏、三千裏;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從六十至六十不等;笞刑五,從十至五十不等。為了確保楊氏家天下,又規定“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屬於“十惡”的罪犯,從重從嚴懲處,不得寬赦。官僚地主犯罪,隻要不是十惡不赦之罪,都可以減一等,也可以出錢贖罪,還可以用官品來折抵徒刑。
混亂、殘酷北周的法律,在楊堅掌握北周政權時就曾經進行了全麵的改革,但是並不太徹底。隋朝建立後,他在下令製訂《開皇律》的時候,就將原來的梟首(即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眾)、車裂(即五馬分屍)等殘酷刑法予以廢除,保留了律令五百條。而刑罰則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基本上完成了自漢文帝刑製改革以來的刑罰製度改革曆程,這就是封建五刑製。到了唐朝,將順序顛倒過來,從輕到重,內容基本上繼承,沒有改變。流傳至今最完整的是《唐律疏議》,代表了唐律,其實這也是從楊堅《開皇律》中繼承過來的。
楊堅對我國古代法製建設也是作出了很重要的貢獻的。
在經濟方麵,繼續推行均田製。每個成年男子(18~60歲)給露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成年女子給露田四十畝。露田死後歸還政府,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奴婢也像平民一樣分田,親王的奴隸受田限三百人,一般地主不得超過六十人。每頭耕牛給露田六十畝,限四牛。自親王至都督,給永業田一百頃至四十畝不等。京官自一品至九品,給職分田自五頃至一頃不等,作為俸祿。又減免賦役,輕徭薄賦,與民休息。如改成丁年齡為二十一歲,受田仍是十八歲,服役少三年。又改每歲三十日役為二十日,減調絹一匹(四丈)為二丈等。此外文帝下令重新編訂戶籍,以五家為保,五保為閭,四閭為族。開皇初有戶三百六十餘萬,平陳得五十萬,後增至八百七十萬。為積穀防饑,故廣設倉庫,分官倉、義倉。官倉作糧食轉運、儲積用,義倉則備救濟之需。致力建設的文帝,在原長安城東南營建新都大興城;開鑿廣通渠,自大興引渭水至潼關,以利關東漕運。
通過這些措施、製度的推行之後,強化了君主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文化的發展。不僅是如此,楊堅時厘定的體製,承上啟下,對後世中國封建社會有深遠的影響,特別是中央的三省六部製,地方的州縣二級製,刑法上的《開皇律》,經濟上的均田製,對唐代及其以後的封建王朝都有了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