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性朋友的工資、薪金比較少,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合理的;如果工資、薪金收入較高,適用的稅率已累進到比較高的水平,此時,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用以節約應納稅額;當兩項收入都較大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亦能節稅。具體來講,女性朋友要想規避勞務報酬的納稅,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1.勞務報酬化整為零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在這種情況下,相對較少的應納稅所得額所適用的稅率就會相對較低,這樣稅款加總後,比合並繳納時的稅款要少得多。
馮小雲是一位演員,曾經一次性勞務收入60000元,其間,馮小雲支付交通、食宿等費用9000元。這樣,馮小雲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1-20%)×30%-2000=12400元,馮小雲取得的淨收益=60000-9000-12400=38600元。如果馮小雲要求公司改變支付方式,分三次申報納稅,並由電視台支付交通、食宿費用9000元,支付給馮小雲的勞務收入由60000元降為51000元。這樣,馮小雲每月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為17000×(1-20%)×20%=2720元,三個月共納稅為2720×3=8160元,馮小雲獲得的淨收益為51000-8160=42840元,第二個方案比第一個方案多獲得的淨收益為42840-38600=4240元。同時,企業列支的交通、食宿費用可衝抵收入,少納企業所得稅。
2.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收入
宋女士是一位高級工程師,2006年5月從某公司取得工資類收入62500元。如果宋女士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係,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繳納所得稅額為:(62500-8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女士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62500×(1-20%)]×30%-2000=13000(元)。因此,如果宋女士與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係,則可以節省稅收2220元。
3.勞務收入轉化為薪金所得
祁小姐2007年6月從某公司取得工資、薪金500元,由於單位工資太低,祁小姐同時在另一家公司找了一份兼職,獲得收入5000元。如果祁小姐與兼職單位沒有固定雇傭關係,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該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從原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沒有超過扣除限額,不用納稅。從兼職單位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5000×(1-20%)×20%=800(元),這樣一來祁小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元。如果祁小姐與兼職單位存在固定雇傭關係,則兩項收入應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800-500)]×15%-125=580(元)。顯而易見,如果祁小姐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明智的。
4.兩收入分別納稅
江女士於2007年9月從單位獲得工資收入共40000元。此外,該月江女士還獲另一單位的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40000-800)×25%-1375=84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江女士共需納稅16025元。如果江女士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40000+40000-800)×35%-6357=21345(元)。如果江女士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由此可見,分開繳稅比轉化後繳稅節省不少錢。
由上述例子可見,對個人所得中存在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需要女性朋友認真計算,才能選擇合適的有利於合法減輕稅負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