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購買保險:今天投資,明天獲利(2)(3 / 3)

1.車主居住地

車主居住地主要指車主居住地區的治安狀況。在汽車失竊率高的地方,保險公司的保費就會增加。

2.汽車車型

保險公司為不同型號的汽車設定了不同的風險數值。價值越高或越流行的車型,被偷盜破壞的可能性越大,保費就越高。

3.車主駕駛記錄

如果女性朋友投保之前一直保持著比較良好的駕駛記錄,那麼保費就會降低。而對於駕駛經驗不足的新手來說,保費會高一些。

4.汽車防盜和安全硬件

ABS、安全氣囊、防盜裝置等因素可以讓汽車“遭遇意外”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以如果女性朋友這方麵的硬件裝備比較齊全,也能省去一些保費。

女性朋友購買汽車保險的金額要根據車的實際情況確定。保險金額高於或低於保險價值都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從車的實際情況出發是最重要的準則。新車要根據它的實際價格、購置附加費和內裝飾費用的總和,來確定投哪個檔位的保費。

●選擇合適的保險方式

現在女性車主投保車險有很多方式可以選擇,例如可以通過汽車經銷商代理投保,也可以親自到保險公司投保。第一種方式的優點是比較方便省事,一旦車輛出險可進行直接賠付,但在保費價格上車主不會享受太多優惠;第二種方式則正好相反,要花去一定的時間,但是能使自己徹底的了解投保的具體事宜,更重要的是省去了代理投保這個中間環節,在保費價格上可以享受到一定優惠。女性朋友應根據自己的時間和偏好選擇究竟是通過經銷商代理投保還是自己本人親自去保險公司投保。

精明女人理財錦囊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車險”與“人險”有相同之處,精明女性應選擇合自己車輛的保險,以降低未知風險帶來的損失。

索賠、理賠有技巧

隨著經濟發展和觀念更新,越來越多的女性都參加保險。但投保後,一旦遭遇了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大大小小的災禍事故,有的女性投保人卻因不清楚保險條款而陷入索賠的誤區。

2006年7月25日,張女士為其雇傭的四名駕駛員每人投保三份人身保險。當時簽發的保險單合同中這樣約定:被保險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乘坐保險合同確認的機動車輛過程中如果遭受意外傷害,而且被保險人因該傷害在180日內死亡的,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死亡保險金;每份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0萬元;張女士為其雇傭的駕駛員小鄭等4人投保。受益人均是張女士。保險期限為2006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7日。

按照保險業務員的要求,張女士把投保的4名駕駛員叫到現場,讓他們分別在投保交費清單上簽名,並同意張女士為受益人。可是在簽名過程中駕駛員小鄭和小劉開了一個小玩笑,他們互簽了對方姓名,大家也都沒有注意到。

2007年6月18日淩晨,在一次車禍中小鄭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張女士賠償了小鄭家屬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一共30萬元。

張女士在履行了相關賠償後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調查時發現保單上的簽名與小鄭筆跡不符。因此,保險公司以簽字不屬死者本人筆跡為理由,拒絕了張女士請求賠付保險金的要求。

小鄭的家屬在得知小鄭的那份保單上的簽名不是小鄭本人後,便認為這30萬元保險理賠款應當作為小鄭的遺產由小鄭的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這時候,保險公司也不知道怎麼處理這樣的情況。

2007年7月,張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小鄭家屬在得知張女士為保險金打官司時,也申請參加訴訟。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不是小鄭簽名的保險單。公安局的鑒定證實了兩位駕駛員“互簽”的說法,保險業務員及五名駕駛員也提供了相關證人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