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末“國有”與“民營”的激鬥(1 / 3)

雷頤

對“戴紅帽子”的官督商辦企業,清政府內部一直就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國有企業,官家自可任意處置。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私人資本強大反會使國家富強,朝廷統治基礎更加鞏固。兩種政治力量鬥來鬥去,一時這派占優勢一時那派占上風。甲午戰後雖同意發展私營企業,但對“官督商辦”企業的“性質”仍無定論。清政府在重大經濟政策上的大幅度搖擺,最終成為清王朝垮台的導火線。

甲午戰爭前,清政府一直禁止私人創辦新式企業,甲午戰爭中國慘敗,引起了中國社會的巨大震動,一些有識之士認為像日本那樣發展民族私營企業才是強國的根本;同時由於清政府與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允許外國在華設廠投資,於是不便繼續禁民間設廠;再加上此時清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無力“官辦”新式企業,在危機麵前,清政府不能不公開改變以前禁止民間辦新式企業的政策,頒布了“飭令招商,多設織布、紡綢等局,廣為製造”的電旨。而1895年8月,光緒皇帝頒布詔書,敕令官辦企業“從速變計,招商承辦”,更開啟了清末官辦企業私有化之端緒。這些使中國民族資本主義有了較快的發展,中國出現了一個民間興辦新式工業的小浪潮。

清政府雖然此時製定了種種政策、法規,成立有關機構以獎勵、發展私營工商業,使私人企業這一階段相對發展較快,但其內部其實一直有股強大的力量反對私營企業。因此清廷這時的經濟政策是對紡紗、碾米、造酒等等這類於“國計”影響不大的行業放開民營,而對航運、電報、鐵路這類於“國計”有重大關係、原本“官督商辦”企業則一直搖擺不定。因為官督商辦是1872年李鴻章為了突破官無資金、不會經商,而有資金、有經商才幹的商人沒有合法辦近代企業之權的困境,“遇到紅燈繞道走”想出的一個變通辦法,簡單說就是由政府出麵,商人出資辦近代企業,“官為維持”,“商為承辦”,即官府督辦,商人自籌股資,並且具體經營。用今天人們熟悉的語言來說,就是“戴紅帽子”。這種企業一個天生的缺陷就是產權不明,對這類企業,清政府內部一直就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國有企業,官家自可任意處置,因為本來就是以政府之名而設,而且在經營過程中得到政府的多種優惠待遇,甚至享有某種壟斷權。更重要的是,他們認為私人資本強大之後,將削弱統治者的統治力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私人資本強大反會使國家富強,朝廷統治基礎更加鞏固,而且這些企業是商家出資經營,理應為商家所有,國家不應收回,如果收回,應給商人合理的補償價格。兩種政治力量鬥來鬥去,一時這派占優勢一時那派占上風,直到甲午戰後同意發展私營企業,但對“官督商辦”企業的“性質”仍無定論,結果必然是清政府在重大經濟政策上的大幅度搖擺,最終成為清王朝垮台的導火線!

兩種力量的激烈較量與鬥爭,集中表現在“輪電之爭”和“鐵路之爭”。

在李鴻章的反對下,將輪船招商局收歸官辦的提議不了了之1872年創辦的“官督商辦”輪船招商局大獲成功,在此鼓舞下,洋務派又興辦了一批官督商辦企業。“輪電之爭”中的“輪”,便是指“輪船招商局”。1877年山西道禦使董鯭翰奏請“輪船招商局關係緊要,急需整頓”,提出要收歸國有,由南北洋大臣統轄。招商局成立以來,參劾招商局的奏本便一直不斷,此奏一出,更得到許多官員響應,紛紛要求收歸官辦,起碼要加強政府的監督控製。麵對這洶洶群情,李鴻章立即堅決反駁,他提出辦招商局是“為收回中國利權起見”,“商局關係國課最重”,如果任意幹擾,“殊於中國商務大局有礙”。在首先強調招商局對國家富強的意義之後,他接著辯解說招商局全是商股,創辦時就奏明“盈虧全歸商認,與官無涉。誠以商務由商任之,不能由官任之也。輪船商務,牽涉洋務,更不便由官任之也”。由於李鴻章的堅決反對,此次收歸國有之議不了了之。

1880年國子監祭酒王先謙又上奏彈劾招商局,認為企業“歸商不歸官,局務漫無鈐製,流弊不可勝窮”,再次提出要收歸官辦。這一次彈劾,引起的呼應比上次要強烈得多。李鴻章知道最為反對者忌恨、最為朝廷所擔心的是這類企業對統治者的政權所起的作用究竟是鞏固還是削弱,所以他首先詳細列舉幾年來該局的成就,證明正是招商局使洋人在長江水運所得之利大為減少,因此強調“其利固散之於中華,關於國體商務者甚大”,當然使統治者的政權更為鞏固。有趣的是,李鴻章在此折中用的詞是“中華”而不用“華商”,說明他深知朝廷對“華商”等私人獲取巨額利益仍心存警戒,所以刻意回避“華商”這種容易聯想到私人的詞彙。在激烈爭論中回避朝廷敏感的字眼兒,當然更容易贏得朝廷的支持,而且華商得利確也可說是“中華”得利。一詞之選,煞費苦心,反映了李鴻章寫奏折的老練。然後,李鴻章才從有關章程、規定說明政府應遵守早先訂立的章程,如果“朝令暮改,則凡事牽掣,商情渙散,已成之局,終致決裂,洋人必竊笑於後,益肆其壟斷居奇之計。是現成生意,且將為外人所得,更無暇計及東西洋矣!”值得注意的是,他強調政府遵守章程必要性的立論基礎主要不是政府也必須遵守條約的“契約論”,而是一旦違約、生意受損的後果將是洋人壟斷得利這種“民族主義”話語。因為他很明白,朝廷根本不會將政府與私人所訂之約放在眼裏,不會將此作為一個決策的參考因素,隻有這種與朝廷根本利益有關的“民族主義”話語才是打動、說服朝廷的最有力的理由。所以,他強調一定要堅持“商為承辦,官為維持”,如果開始墊有官款,則“繳清公款”後“商本盈虧與官無涉”。當然,他又一再表明“並非一繳公帑,官即不複過問”,而是強調官仍要盡督管之責。其實,這類企業的問題就在於政府從未放棄管製,幹預太多,隻是頑固派要求國家所有製應純而又純、容不得絲毫私人因素才會認為“商”的權力過大。李鴻章的觀點,得到權力越來越大的“總理衙門”的支持,輪船招商局仍維持官督商辦,而未被收歸官辦或官商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