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老師罵人”能靠法律解決嗎(1 / 1)

“笨得像豬”“蠢死了”……老師脫口而出的辱罵詞句,曾是許多孩子心頭揮之不去的陰影,在新修訂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中,這些有損未成年人身心的“語言暴力”將構成違法。家庭、學校、社會如何更好地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讓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使孩子們得到更多更細致貼心的保護。(11月15日《浙江日報》)

用立法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因為我們的生活中,還大量地存在著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事發生。就在“教師罵人”違法報道的同一天,我又看到了這樣一件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事:廣西賀州市平桂管理區公會鎮楊會村楊萬文家中利用小學生在課餘時間非法加工爆竹時發生爆炸事故,導致當場死亡1人,受傷13人,其中燒傷麵積達90%以上的5人,燒傷麵積55%至78%的5人,燒傷麵積12%至40%的3人。在14名事故受害者中,除1名傷者為61歲的老人外,其餘13名均為植楊小學在讀學生。據診斷,有9名特重度燒傷的危重傷員隨時有生命危險。(2009年11月15日新華網)“留守兒童”一變而為“非法童工”,這是對我們“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極大諷刺,與非法童工的存在相比,給“教師罵人”立法就未免顯得太矯情了太做作了。

法律被人們信仰,才能成其為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如果法律不被人們所相信,那麼這樣的法律,就成為一紙空文,形同虛設。法律要被民眾信仰,首先這法要製定得客觀公正。說“教師罵人”違法,是客觀公正的嗎?“教師罵人”違法,那麼其他的人罵人就不算違法麼?比如警察罵人?律師罵人?公務員罵人?銀行職員罵人?等等。顯然,單獨地說“教師罵人”違法,是有違法的客觀公正原則的。正如有網友擔心的那樣:“單方麵立法規定教師不能辱罵學生,那麼學生辱罵教師又怎麼處理?未成年的學生算不懂事,那家長辱罵教師又怎樣?現在教師被家長打罵的現象數不勝數,又有幾件處理了?為什麼就沒有政府部門關於這點提出專門立法?”法律要被民眾信仰,其次這法要有可操作性。沒有實際可行性的法律,再客觀公正也是白搭。說“教師罵人”違法,如何操作?怎樣判定教師是否辱罵學生?由學生嗎?學生不客觀。家長嗎?更加不客觀。是否屬於辱罵的標準是什麼?這樣的標準由誰來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要被民眾信仰,必須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而“教師罵人”違法一旦真的成為我們的法律法規,那麼發生“教師罵人”的情況時,如何處理?假如有學生隻是受到老師的一兩次辱罵,怎麼辦?是不是由學校對老師進行批評誡勉,責令其向學生和家長道歉?這與教師違反師德的處理又有何不同?如果有位學生因為經常遭受老師辱罵,導致心理疾患,甚至走入歧途,如何懲罰?這時,罵人的老師已涉嫌嚴重違法,向公安機關報案?這還是“條例”管轄的範圍嗎?由此可見,“教師罵人”違法,是不具有可行性的。製定這樣的法,隻能徒增笑料而已,當不得真。

事實非常清楚,“教師罵人”是個道德問題,屬於師德範疇,而不是法律問題。我們在製定法律時,必須嚴格區分道德與法律的界線,不能將二者混淆,否則將產生很嚴重的後果。法律,是守護道德的最後底線,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不是道德的高標準。比如,法律規定不許殺人,那是做人的最低標準,必須做到,違反一次也不行。如果一個人連這都做不到,那就必須嚴懲。而“罵人”顯然是個一般道德問題,“罵人”不對不該,應受到輿論的譴責,但這不應該成為道德的最低標準,要人人遵守絕對不能“罵人”一次。

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法律擅越道德,越俎代庖,隻能是以吃力不討好,管不勝管草草收場為其結局。說得不客氣點,用法律代替道德,那是在幹與民為敵的傻事蠢事,因為用法律代替道德,將法律的口子張得大大的,其實質是驅民犯法!

第五輯應試教育的錯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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