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倫理學經由認識論進而獲得邏輯形式,但是在價值取向上發生了意識形態置換,從而確立了道德法則的先驗根據。康德借助意識形態的特殊機製,積極否定幸福原則,呈現道德法則。公共權利是康德政治倫理學的最高道德法則,公共權利的權威性和實踐力量來自意識形態的顛倒機製。
道德律令
道德律令作為超感性經驗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絕對命令它的本質是自由。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意誌自律則是這種自由的直接表現。康德說:“自由這個概念是解釋意誌自律的關鍵。”他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中說:“自由是純粹理性體係的整個建築的拱心石,是靈魂不朽、上帝存在等其他一切概念的依據。”
“人是目的”
康德認為,人作為感性血肉的動物,隻有相對價值;但人作為理性者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人是目的”就是這樣一種普遍有效適用於任何經驗條件的先驗原理,即道德律令。絕對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之所以可能,是在於人作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因此,人隻對人有道德義務,而對動物或對神沒有這種義務。
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一書中說:“無論是對你自己或對別的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決不隻當作工具。”在康德看來,人是“客觀的目的,他的存在即是目的自身,再沒有什麼其他隻用作工具的東西可以代替它。否則宇宙間決不會具有絕對價值的事物了。假如所有價值都是有條件的、偶然的,那麼也就沒有什麼理性的最高實踐原理了。……假如真有一個最高實踐原理或對人的意誌來說的絕對命令,那麼它必須構成意誌的客觀原則,從而能提供作為普遍的實踐法則。……這個原則的基礎是:理性的自然,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康德認為,有理性的人之所以服從絕對命令,是有客觀根據的。因為,服從絕對命令的善的意誌並不與任何主觀目的相關,這種主觀目的與行為者的自然傾向欲望聯係而具有價值,這種價值是相對的。善的意誌隻同客觀目的相關,這個目的就是人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自身,這才是具有絕對價值的。絕對命令同作為理性存在者的意誌之間的這種先天綜合聯係,使“義務”成為可能。換句話說,就是人之所以必須服從超人性的絕對命令,是由於人作為目的與道德律令有一種必然的先天綜合關係的緣故。
康德認為,人作為感性血肉的動物,隻有相對價值;但人作為理性者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人是目的”就是這樣一種普遍有效適用於任何經驗條件的先驗原理,即道德律令。絕對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之所以可能,是在於人作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因此,人隻對人有道德義務,而對動物或對神沒有這種義務。一個人如果經常說謊、不去發展自己的才智、不去幫助別人,甚至自殺,這些都違背了“人是目的”的法則,即將自己或別人僅僅當做工具。
康德指出,物品有價格,但人隻有人格,他不能因對誰有用而獲取價格。人作為自然存在,並不比動物優越,也並不比動物有更高價值可言;但人作為本體的存在,作為實踐理性(道德)的主體,是超越一切價格的。因此他也不應以他的自然存在作為工具,好像它同內在目的沒有關係。人的價值不是用利害功用所能計算和估價的,任何物質財富、珍寶貴器都不能與人的存在相提並論,即便就功用利害說,有時前者可能更為重要。功利主義者穆勒認為迫害屠殺野蠻人是合乎道德的,因為目的是“進步的”,而手段是有效地服務於這目的的。康德對這一行為持反對態度,他說:“似乎有充分理由用暴力去屠殺野蠻人,因對人類有利……但是,不管你的動機有多好,仍不能洗刷用這種手段的不正當的汙點。”在康德看來,由於其行為不符合“人是目的”原則,因此這是不道德的。由此可見,康德所說的人是目的,強調它不含任何功利意義,仍是從突出純理性的抽象規定出發的。
但是,康德這個倫理學命題的重要意義倒恰恰在於:它實際上並不“純粹”,而是強烈地反映了一定社會時代的要求和動向。在當時,他反映了法國革命時代的課題和呼聲。康德打出這個純理性的作為目的的“人”的旗號,實質上是向封建主義要求“獨立”、“自由”、“平等”的呼聲。當時統治階級的君主、諸侯將平民百姓視同草芥、牲畜、工具,為了個人喜好就能肆意發動戰爭,殘殺人民,士兵完全被當作工具一般使用。康德為此曾慨歎,“許多統治者認為他們的人民好像隻是自然王國的一份”,即沒有人身自由。統治階級將理性存在者(人)僅僅當作自己欲望的工具的這一現實,促使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的理論。因而,它具有人權、民主的實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