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康德的倫理學(1)(2 / 3)

“意誌自律”

關於“意誌自律”,康德這樣說:“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誌當作普遍立法的意誌。”這就是康德著名的“意誌自律”,也就是說自己為自己立法。將被動的我必須應當這樣變為自覺的我立意如此,將被動的服從變為主動。

關於“意誌自律”,康德這樣說:“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誌當作普遍立法的意誌。”這就是康德著名的“意誌自律”,也就是說自己為自己立法。將被動的我必須應當這樣變為自覺的我立意如此,將被動的服從變為主動。

康德說:“現在自然的結論就是:在目的過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將他單單用做手段,用作工具,他自己總永遠是一個目的。因而那以我們自己為化身的人的本質對我們自身來說,一定是神聖的。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是因為人是道德律令的主體,而這個律令本身是神聖的……這個道德律令就建立在他的意誌自律上。這個意誌作為自由意誌,同時就依照他的普遍法則必然符合於他原先服從的那種東西。”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分析篇的原理部分提出四個“定理”,由非經驗、非幸福、非實質到非他律,即由肯定道德律令的先驗性、義務性、形式性到自律性。

所謂“自律”,是相對“他律”來說的。“他律”是指意誌由其他因素決定,如環境、幸福、良心、神意等。這些在康德眼裏統統都是將意誌行為服從於外在因素的“他律”,而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因而不是道德的。就拿“道德良心”來說吧,如果先從某種特殊道德感情出發,就還是用感性來分辨、判斷和規定道德,結果依然會將全部道德歸結到滿足、快樂和幸福上去,因而便不是“自律”,而是“他律”了,盡管這個“他律”是天生的“良心”。康德認為,人的自律意誌則既不是情欲(動物性)的奴隸,也非神的工具,既不受快樂、幸福、欲望的驅使,也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人不是物,隻知服從,人也不是神,隻知立法,人應是服從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絕對服從又法由己立;它以人為目的而普遍有效。這就是“意誌自律”,也就是自由。康德指明,道德律令這幾條原理是同一的。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指著一個中心。這個中心便是“自由”。

康德對道德律令所做的許多分析、論證,最後集中到“自由”這個概念上。康德倫理學的自由與其認識論的必然是互相對峙的兩方,理性給自然立法就是自然的必然,理性給自己立法就是人的自由。自由是純粹理性在倫理道德上的表現。

道德律令作為超感性經驗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絕對命令,它的本質是自由。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意誌自律則是這種自由的直接表現。康德說:“自由這個概念是解釋意誌自律的關鍵。”他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中說:“自由是純粹理性體係的整個建築的拱心石,是靈魂不朽、上帝存在等其他一切概念的依據。”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書中認為,“自由”在理論理性中是不可企及的彼岸理念。它是感性經驗所不能具有或證明的。人作為血肉之軀的自然現象也永遠隸屬在必然因果的鐵鏈之中,毫無自由可言。但是,另一方麵,康德在自由與必然的先驗矛盾中也說明了,這並不否定自由能作為本體理念的可能。如今,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在脫開一切經驗欲望、感情因素的道德領域後,自由出現了,這就是“意誌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