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不直接否定別人的言語(1 / 1)

你可以用眼色、語調或手勢代替語言示意某人的不對。如果你直接說他不對,你想他能同意嗎?絕對不會,因為你說話時就已經傷了他的自尊心。

這樣做,他可能要報複你,但他絕不會改變自己的見解。你可以用柏拉圖和康德的所有邏輯觀點來說服他,但未必能使他改變主張,因為你傷了他的感情。

任何時候都不要以這樣的話開頭:“我來給你證實一下。”這不好。這實際上等於說:“我比你聰明,我跟你一說準能讓你改變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挑釁行為,它能使對方在你剛同他談話時就反對你的意見。

即使在最有利的情況下你也難以改變別人的主張。何必自找難堪呢?如果你想論證些什麼,你就要盡量使人不知道你的意圖。說得巧妙點,不要讓對方發覺你在試圖說服他。

假如某人提出一個主張,你認為不對或確信是錯誤的,你可以這樣對他說:“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的看法可能也是錯誤的,我是經常犯錯誤的。如果我哪裏說得不對,請你給予糾正。咱們共同實事求是地分析一下。”這是很有魔力的話。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會反對這種說法。

科學家們正是這樣做的。有一次我和在極圈度過了11個春秋,其中有6年時光是靠食肉和飲水生活的著名發明家、科學家斯蒂芬遜聊天。他向我介紹了一條經驗,我遂問他想以此來證明什麼。我永遠忘不了他的回答。他說:“科學家從來不想證明什麼,他隻是想尋求事實。”你也希望提高自己的科學思維能力,不是嗎?要知道,除你自己外,誰也不會妨礙你提高思維能力。

倘若你勇於承認自己難免犯錯誤,就永遠不會陷入窘境,也會使對方像你一樣開誠布公,促使他承認自己也難免犯錯誤。

假如你明明知道某人有錯誤,於是就直截了當地給他指出,那結果會怎樣呢?讓我給你舉個具體例子。

c先生是紐約市的一個年輕律師,前不久,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一宗涉及巨款和違法的重大案件時他出庭辯護。該律師發言時一名法官對他講:“根據軍艦製造廠限製條款,你的當事人應判6年刑,難道量刑不當嗎?”C先生停下來,看了法官一眼,爾後開門見山地說:“尊敬的法官,這種條款是不存在的。”

事後c先生說:“法庭鴉雀無聲,室內溫度好似突然降到了零下。我是對的,法官是錯誤的,於是我就向法官直言陳述了自己的觀點。可你想他能同意我的觀點嗎?不會的。但我仍然相信自己的觀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覺得這次辯護發言比以往任何一次都成功,但就是沒有說服法官。當我向這位著名學者指出其不對時,我已經是在犯一個大錯。”

隻有很小一部分人的思想是符合邏輯的。大多數人乍來就具有偏見、嫉妒、貪婪和高傲心理等。人們一般是小願改變自己的觀點的,不管是否涉及宗教等原因。

假如你喜歡對別人的小妥之處加以指責,那就請你每天早晨把哈維·魯賓遜教授所著一書中的這段話讀一遍:“我們有時會在沒有受任何指責、沒有引起內心不快的情況下改變自己的主張。要是有人直言不諱地說我們不對就會引起我們的不滿和怨恨。我們經常對自己的信念是否對沒有把握,當有人勸我們回心轉意時,我們卻又固執己見。顯然,觀念並不值錢,值錢的是我們受到威脅的自尊心……‘我的’這一不甚顯要的字眼是人生和整個人際關係中最重要的一個詞,懂得這一點就說明開始變聰明了。該詞無論同什麼詞搭配使用,對一個人來說都具有同等意義,‘我的’午餐、‘我的’狗、‘我的’房子或‘我的’父親、‘我的’國家、‘我的’上帝。我們都喜歡繼續相信我們早就以為正確的東西,如果有人懷疑我們的主張是否正確,我們當然感到不滿,就會尋找能說明自己正確的理由,以堅持自己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