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2 / 2)

“二、不準出頭露麵;”

“三、要好好照顧毛澤東同誌的生活。”

版本之二:

“一、江青不得利用她和毛澤東的關係作為政治資本;”

“二、她隻能成為毛澤東的事務助手,不得幹預政策及政治路線的決定;”

“三、她不得擔任黨內機關的重要職務。”

版本之三:

“一、隻此一次,不準再娶;”

“二、毛與賀子珍的婚約一天沒有解除,隻能稱‘江青同誌’,不能稱‘毛澤東夫人’;”

“三、除照顧毛的私人生活外,不得過問黨的內外一切人事和事務。”

不過,毛澤東的衛士長李銀橋,否認曾有過“約法三章”。他如此說:

“還流傳什麼‘約法三章’?江青打倒了十幾年,真有這個約法三章,約法人早就出來證明了。沒人證明麼。”

李銀橋的意見,可以作為“一家之見”。

值得提到的是,那位美國的維特克在《江青同誌》一書中,沒有說“約法三章”,但提及了:“今後二十年或一生之間,江青隻能專心家事,不準幹預公事。”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崔萬秋在其所著《江青前傳》中,提及國民黨軍隊攻下延安時,曾查獲王若飛的日記本,內中記述了“約法三章”的內容。王若飛當年擔任中共中央秘書長,他記下“約法三章”是可能的:

“第一,毛、賀的夫婦關係尚存在,而沒有正式解除時,江青同誌不能以毛澤東夫人自居;

“第二,江青同誌負責照料毛澤東同誌的生活起居與健康,今後誰也無權向黨中央提出類似的要求;

“第三,江青同誌隻管毛澤東的私人生活與事務,二十年內禁止在黨內擔任任何職務,並不得幹預過問黨內人事及參加政治生活。”

台灣方麵公布的王若飛所記“約法三章”,文字較嚴謹,內容也比較準確。隻是尚未見到公布原件手跡。

很可能這一“版本”的“約法三章”,是當時的原始文字記錄。其餘種種“版本”,是憑借記憶回憶或口頭傳說,所以彼此有出入。

根據王若飛所記“約法三章”,第一條規定了毛、賀、江三人的關係,第二條規定了江青的任務,第三條規定了對江青所作的限製。這三條,條理清楚,用詞穩妥,是種種“版本”中最為可信的。

也有人以為,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不可能對江青作出“約法三章”,而是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找江青談話,如果她與毛澤東結婚,對她規定了幾條必須遵守的原則,後來被傳為“約法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