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英魂已逝南聯盟!中華奮威不可侮(22)(3 / 3)

北約野蠻襲擊中國大使館不是偶然的。這是北約惡化巴爾幹局勢的嚴重步驟。北約為實施其麵向21世紀的包藏禍心的“新戰略”,扯起所謂製止科索沃“人道主義災難”的遮羞布,在巴爾幹挑起一場局部戰爭。在對南聯盟連續40多天的狂轟濫炸中,動用了高科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把南聯盟1200萬各族人民置於水深火熱之中,數十萬阿族人逃難淪為難民,1000多人死於北約兵燹之災。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義災難”!北約恣意踐踏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肆意侵犯一個不結盟小國的獨立和主權,在國際上越來越名譽掃地。北約等認為用戰爭恐怖行動就可以嚇倒南斯拉夫人民,迫使南政府簽訂城下之盟,但是北約的算盤落空了。最近,惱羞成怒的北約決策者變得更加窮凶極惡,變本加厲地轟炸民用目標,喪心病狂地屠殺無辜平民。現在,又把《維也納外交公約》踩在腳下,悍然襲擊中國大使館。這不僅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也是對12億中國人民的挑釁。眾所周知,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科索沃危機問題上一向主持正義,旗幟鮮明地主張政治解決,反對訴諸武力。最近中國又積極支持俄羅斯和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外交斡旋活動。北約襲擊中國大使館,說明它害怕真理、用心險惡。

北約把罪惡的黑手指向中國大使館,是駭人聽聞的。這是個極其危險的信號。國際社會和全世界一切愛好和平的人民應當緊急行動起來,譴責和製止北約的霸權主義好戰政策。

《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對人類文明的肆意褻瀆

《人民日報》5月13日就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襲擊中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事件發表題為《對人類文明的肆意褻瀆》的評論員文章,全文如下:

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悍然襲擊我國駐南聯盟使館,造成20多人傷亡的慘劇。昨天,3位壯烈犧牲的烈士骨灰被迎回祖國,負傷人員也同機回到北京。黨和國家領導人到新華社和光明日報社沉痛哀悼3位烈士,並看望、慰問了烈士的親屬。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製造的這一血腥暴行是國際關係史上的罕見惡例,是對人類文明的肆意褻瀆。

眾所周知,文明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特定的社會的規範,肆意違反社會規範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當被視為罪行而受到社會譴責和懲罰。在當代的世界上,國際社會已確立了一係列國際關係準則,其中重要一條就是使館館舍不得侵犯。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正式確認了這一原則。1973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進一步規定,故意對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人員的公用館舍、私人寓所進行暴力攻擊,是違反國際法的一種罪行,必須予以懲處。此外,1899年、1907年的海牙公約、1949年日內瓦公約、1977年的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多次確認的戰爭法原則均規定,軍事活動不得攻擊和殺害平民。然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在對南聯盟的野蠻轟炸中,竟然打著“文明”的旗號,粗暴地踐踏這些國際準則和人類的共識。

當北約的精確製導導彈從多方位向中國駐南聯盟使館進行謀殺式的襲擊時,當北約的精確製導炸彈對難民車隊、國際列車、公共汽車和平民居住區進行虐殺式的轟炸時,善良的人們怎麼能一日得安?然而,美國的當政者竟然說:“這不是野蠻行為。”試問,這不是野蠻行為,什麼是野蠻行為?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已用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打上了“野蠻”的烙印,盡管某些人還在躲躲閃閃,說些前後矛盾、喃喃不知所雲的自辯,但他們心虛理虧的形象已永遠留在曆史的錄像帶上。

無疑,西方文明有其燦爛的一麵,並成為全人類優秀文化遺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樣不可否認,西方文明有一筆陰暗和罪惡的遺產,如在美洲大陸對當地印第安居民的種族文化滅絕,如對亞洲、非洲的殖民統治,如炮艦政策,等等。當代西方一些有良知的學者也對這一筆罪惡遺產進行過批判和反思,這是值得讚賞的努力。

人類應該不斷走向進步和更高層次的文明。然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肆意轟炸無辜平民、襲擊中國駐南聯盟使館,日益顯示出一種喪心病狂的暴虐。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已成為西方文明中那筆罪惡遺產的繼承者,續寫了人類文明史上可恥的一頁。他們已用血腥的暴行將自己釘在世界文明的恥辱柱上,盡管他們還在用各種托詞為自己辯護,但那又有什麼用呢?

我們來看有關的國際法是怎樣規定的:

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它於1945年6月26日在美國舊金山簽署,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憲章共分19章,111條。

憲章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聯合國組織基於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各會員國應該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各會員國不得對別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聯合國對任何國家采取防止或強製性行動時,各國不得對該國提供協助;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麵,聯合國應要求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聯合國除執行決議外,不得幹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於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關於外交交往與豁免的全權代表會議上簽訂。1964年4月24日生效。

公約有53條,對有關常駐外交使節的選派、接受、位次、特權等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作了規定。主要規定包括以下方麵:

(1)國家間建立外交關係和互設使館須經過有關雙方的協議。

(2)使館的職務包括代表派遣國、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向派遣國政府報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係等。

(3)使館館長分為大使、公使和代辦3級,館長人選須征得接受國的同意。

(4)使館和使館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使館館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等。

中國於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12月25日對中國生效。

“中國人民是具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熱愛和平的偉大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堅強團結,不懈奮鬥,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偉大目標,就一定能夠達到!”

針對北約的暴行,江澤民總書記發出了鏗鏘有力、擲地有聲的宣言。這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聲!這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向世界發出的最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