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節 回河之爭(1 / 1)

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曆史上有名的害河,經常決口泛濫,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危害。

宋仁宗慶曆八年(1048),黃河在澶州商胡(今河南省濮陽市東北)決口,黃河改道向北流去,經大名府、恩州、冀州、深州,後與禦河彙合入海。當時年荒民困,國家財力吃緊,未能及時堵住決口。到皇祐三年(1051),黃河又於館陶(今山東省館陶縣)決口。皇祐四年才算勉強堵上了決口,但河水仍然流勢不暢。黃河水患引起人們的極大注意。當時朝臣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有人主張讓黃河繼續北流,有人則主張堵塞商胡決口,恢複黃河故道,讓黃河水東流。

至和二年(1055),時任翰林侍讀學士、集賢殿修撰的歐陽修上《論修河第一狀》,發表自己的意見,堅決反對“回大河於故道”。他首先批評了當年黃河決口於胡商時,“執政之臣,不慎計慮,遽謀修塞”,結果是“虛費民財,為國斂怨”。朝廷應以此“舉事輕脫”為鑒。然而,“今者又聞複有修河之役,聚三十萬人之眾,開一千餘裏之長河,計其所用物力,數倍往年。當此天災歲旱之時,民困國貧之際,不量人力,不順天時”,認為這一舉措是十分錯誤的,並列舉了五大理由詳加論證。此疏最後,又十分懇切地寫道:“方今京東,赤地千裏,饑饉之民,正苦天災。又聞河役將動,往往伐桑拆屋,無複生計,流亡盜賊之患,不可不虞。”此奏上去不久,歐陽修又寫下了《論修河第二狀》。當時關於修河問題,又有兩種意見:賈昌朝欲複故道,而河渠司的李仲昌則主張開六塔河。歐陽修“皆謂不然。言故道者未謀利害之原,述六塔者近乎欺罔之謬”。他認為:“今為故道可複者,但見河北水患而欲還之京東,然不思天禧以來河水屢決之因,所以未知故道有不可複之勢”;至於開六塔河減大河水勢,使複橫壟故道,歐陽修認為其“虛妄可知”。歐陽修具體分析了黃河淤積決口的原因和規律:“河本泥沙,無不淤之理。淤澱之勢,常先下流,下流淤高,水行不快,乃自上流低下處決,此其常勢也。然避高就下,水質本性,故河流已棄之道,自是難複。”歐陽修又具體分析了京東、橫壟河道的具體情況,指出“京東故道,屢複屢決,理不可複,其驗甚明。”而開六塔河,“欲以五十步之狹,容大河之水,此可笑也。”並斷言:“商胡不可塞,故道不可複。”六塔河“於大河有減水之名,而無減水之實。”歐陽修兩次上奏,意見未被采納。

至和三年,朝廷“定議開修六塔河口,回水入橫壟故道”。歐陽修認為這是國家大事,“中外之臣皆知不便(不可行),而未有肯為國家極言其利害者。”他不但分析了大臣們不言的原因,而且又進一步分析了“開六塔以回今河者,其患三(三種禍患)而為害無涯。”他又以自己出使契丹往返河北聽到的情況勸說仁宗:河北懂水利的人都認為開六塔河不可為,即使是河北受黃河水患的人們,也都希望朝廷應加強堤防的治理。最後,他建議朝廷,“速罷六塔之役”,並撤換李仲昌,選派得力大臣和河北地方官一同加強堤防,“併力修治”。他的建議仍未被采納。

歐陽修前後三次上奏章反對回河,言辭激切,但朝廷最終還是采用了河渠司李仲昌的主張,加緊堵塞商胡決口,開六塔河,以期使黃河複歸故道東行。嘉祐六年(1061),黃河又於商胡處決口,數州被害,多年勞民傷財的回河之舉徹底失敗。人們不得不佩服歐陽修有先見之明。

歐陽修雖非水利專家,但他從國家大局考慮,又較為了解黃河為害的具體情況,其所建議,在當時的情況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表現了他作為一個政治家的卓見和為國為民的高度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