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國內的各個組織、團體和部門應該盡快建立和完善一個製度化的信息披露的規則。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應該達到一種協調和配合,而這種協調和配合一定是建立在一個基本的、合規的、科學的、公平公正的平台上。這樣才能夠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並有助於中國國企到海外上市。同時麵對海外市場的複雜情況,政策的製定、出台、頒布必須按照國際慣例進行。隻有這樣,才能夠使政策效應達到最佳。這應當是我們從中國人壽事件吸取的教訓。另外中國企業海外上市,除了繼續現有的和國際通行的做法以外,還應該對海外投資者加強溝通。比如說,研究部應該有更多的研究報告供海外投資者了解。這對公司肯定有好處。
如今集體訴訟風潮湧動,計劃赴美的中國公司千萬不能幻想蒙混過關,美國的證券監管行業高度發達,有一批專門做金融證券業的資深法律事務所,專門監控金融交易中的‘漏洞’。中國人壽事件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製改革的一個‘指示性’標誌。其他大型企業海外上市的過程應該更加符合國際準則, 必須把各種關係理順、各種矛盾解決好、各項財務數據準備好。隱患往往意味著災難,上市前先問問自己,類似中國人壽的情況你們公司是否存在,如何保證你們公司不會有這樣情況存在?中國人壽就是一個前車之鑒。
附錄:
中國企業在納市被訴曆史
◆2001年8月3日,Schiffrin &Barroway LLP 公司宣布,其已於最近以違反聯邦證券法為名向中華網提出了起訴。
Schiffrin & Barroway LLP 公司的起訴書中稱,中華網於1999年7月12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內容說明書存在重大錯誤,而且有誤導投資者之嫌,
◆2001年8月31日,網易宣布其將對2000財年全年的財務報告進行修改,因為共有430萬美元的營收均屬誤報。2001年10月23日和24日,美國兩家律師事務所先後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間購買網易股票的購買人向網易提出了集體訴訟。起訴對象包括網易公司的高層以及其股票承銷商等。
◆2004年3月18日,中國人壽在美國遭到中小投資者“集體訴訟”,引起該公司股價大幅波動。訴訟指控該公司沒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調查一事,違反了證券法。
◆2004年11月,美國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RobbinsLLP(LCSGR&RLLP)律師事務所代表於當年4月16日-8月11日期間購買UT斯達康(UTStarcom)普通股股票的投資者將UT斯達康公司告上了加利福尼亞北區地方法庭。
LCSGR&RLLP在指控書中稱,UT斯達康及其部分高層官員涉嫌違反美國1934年頒發的《證券交易法》。其原因是,在今年4月16日-8月11日期間,UT斯達康通過公布虛假財報信息誤導投資者,從而導致公司股價出現大幅度上揚。
◆2004年11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不久的空中網因信息披露問題而麵臨美國股民的集體訴訟。投資人認為,空中網上市時隱瞞了中國移動對包括其在內的中國22家全網SP作出的處罰決定。
◆2005年1月21日,美國Schiffrin&Barroway律師事務所發布聲明,稱前程無憂股東已經在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提請集體起訴,認為前程無憂違反了證券交易法規,沒有向投資者如實披露自己的市場業績與市場預期。
由Schiffrin&Barroway律師事務所的聲明可以得知,前程無憂董事長Donald Lucas、總裁兼CEO甄榮輝以及前程無憂高級副總裁兼CFO Kathleen Chien 均在被起訴之列。該聲明稱,前程無憂違反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在消息披露方麵“不恰當地增加了公司第三季度的廣告收入”。
◆2005年2月16日、2月24日相繼有法律事務所對新浪提出集體訴訟,指控新浪CEO汪延、CFO曹國偉違反美國1934聯邦證券交易法案,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人,對諸多信息未披露或者披露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