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與差異
對信息進行最充分的披露是其一,其二是否采用母子公司分拆的形式進行海外上市,但是以剝離不良資產的方式上市必須慎重選擇。假如剝離上市就必須完善法律規定,對通過分拆上市的母子公司的產權關係進行清晰界定,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避免更多問題的出現,也可避免剝離上市有可能造成的母子公司關係界定不清等問題。母子剝離不清就可能出現被人認為的原罪。
在中國人壽遭遇集體訴訟這起案例中,有人就提到了中國企業的原罪,而且在遭遇集體訴訟後,中國人壽也一再與母公司劃清界限,認為2003年9月30日與母公司簽訂的重組協議,已經對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相關責任繼承問題進行了很明確的表述。他們不止一次地強調,“審計的對象是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審計期間是2002年及以前年度。而中國人壽是2003年由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獨家發起設立的。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已經變更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繼承了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
但是M ilberg Weiss的合夥人蘭道爾·斯特恩梅耶顯然對這種說法並不買賬:“中國人壽方麵在這一時刻的聲明是站不住腳的。關於中國人壽對國家審計署審計不知情的問題,可以讀一下2003年1月21日中國日報的新聞,它明確宣布國家審計署‘將在2003年對中國人壽進行審計’。”他還比喻說這就像泰坦尼克號,它已經在半路上沉沒,而公司的聲明仍然說它有遇上冰山而沉沒的前景。在已經發生既定事實的情況下仍然聲明隻是有發生的可能,這準確嗎?一言以蔽之,中國目前在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經驗確實少得可憐。國內學界持此看法的也大有人在,上市公司隱瞞經營情況的事情司空見慣,政府監管起的作用很有限,致使這種做事風格也帶到了國外,結果開了一個國際大玩笑。
中國人壽的遭遇,反映出的是國有企業改製後到海外上市麵臨的尷尬。對大型國有企業來說,尤其要注意母子公司的關係問題。母公司與子公司隸屬關係模糊是很多公司的通病。在上市之前,中國公司往往把不良資產轉移到母公司名下,以為這樣就理順了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原有公司與上市公司就完全脫離幹係。
但是,美國證監會(SEC)和華爾街投資者卻不會這麼看。他們認為,許多中國上市公司,同母公司之間的關係千絲萬縷,即使完成剝離也未必完全理順。為了減少海外上市公司日後遇到麻煩,必須在上市之前在財務審計上做好準備。《華爾街日報》甚至毫不隱諱地表示出對中國企業的憂慮:中國企業並不遵循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由於缺乏透明度和披露不充分,信用評級機構無法對多數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製定評級;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往往對海外上市的多數中國公司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幹涉。麵對中國企業海外上市步伐的不斷加快,企業的先天不足卻沒有在此過程中得到足夠的重視。若沒有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的審計監督製度,而匆忙上市,日後所蘊藏的金融風險可能要比現在的中國人壽更大。而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機製、業務發展機製、財會製度、風險管理體係、考核製約機製、信息披露製度,實現管理層觀念大的轉變,都需要一個過程,決非一蹴而就。從這一點來看,任何一家海外上市公司出現的問題,都值得整個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群體深思。
對於信息披露的問題有專家有深刻的看法,指出了我國與國外的審計標準上的差異。“所謂信息披露程序的缺陷在於兩重審計標準未能區別對待。”中央財經大學保險係主任郝演蘇教授認為,“國家審計機關對於企業進行的審計工作主要麵向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其審計標準與會計師事務所對於企業的財務審計標準不同,與國際財務審計標準更是存在較大區別。同時,審計機關對於國企部分項目的審計標準完全與國家機關相同,沒有區分企業與機關的不同性質。由於審計標準的差異,導致國企例行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在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或外資及中外合資企業中根本不是問題”。在中國,審計是例行的,國家審計署每年均對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機關進行例行審計,百姓能夠十分平靜地接受審計信息。但美國人卻認為,動用國家審計一定是企業有重大問題,就如同安然事件一樣。在中國人壽被國家審計署指出的多項違規中,違規運用保險資金和違規經營是最嚴重的兩個問題。美國投資者自然也不理解其中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