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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美國“集體訴訟先生”?
中國的經濟正在飛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正在選擇海外上市,但在海外上市的道路上已經上市的那些企業中的一些卻遭遇了這樣一個麻煩——“集體訴訟”,遭遇“集體訴訟”的尷尬,與不熟悉遊戲規則,國情、文化等種種背景不同等原因有關,但被“集體訴訟先生”盯上卻也是不能回避的一個重要原因。據悉自從2001年6月29日,中華網被告上美國法庭以來,先後有網易、中國人壽、UT斯達康、中航油、新浪、前程無憂等7家中國公司遭遇了集體訴訟。在這些遭遇了“集體訴訟”的案例中,中國人壽被美國的“集體訴訟先生”盯上是一個我們值得再次回顧的典型案例,它為我們解讀美國的“集體訴訟先生”的真麵目留下了一個藍本。
時至今日,事情似乎已經過去,讓我們回頭再看這起案例。
誰是“集體訴訟先生”?
2004年3月16日,在美國上市僅三個月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遇股民“集體訴訟”,被告上美國法庭,代理股民集體訴訟的是一家美國律師事務所,全稱為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Lerach (以下簡稱“M ilberg Weiss” ),也就是曾被《福布斯》稱為“集體訴訟先生”(M r.ClassAction )者,很少有人知道,他們是美國“集體訴訟”領域的最頂尖選手,報道稱,它已經讓美國的公司賠出了300億美元。M ilberg Weiss非常有名的一役,是在1990年代後期,讓25家最大的保險公司在誤導性銷售技巧一案中賠出了100億美元。
其實早在中國人壽遭到M ilberg Weiss起訴之前,M ilberg Weiss盯上並得手的第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是網易(N etease.com),它通過發動股民提起集體訴訟,最終令網易賠出435萬美元。
“集體訴訟”原則最早見於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這一原則的確立來源於美國1929年股市崩盤的教訓,它與“被告者舉證”原則一道,旨在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充分保障。但由於提起集體訴訟的成本很低,勝訴後利潤驚人的豐厚(在網易遭遇的“集體訴訟”案中,M ilberg Weiss分到了435萬美元中的三分之一作為律師酬金),加之涉及範圍較廣、影響巨大,勝訴也將令代表律師名聲大噪,因此美國有一大批律師事務所專門投身於證券集體訴訟,將“集體訴訟”視作重要的生意,也就不足為奇。現在集體訴訟在美國已經是一種常態。據統計,迄今為止,約18.4%的美國上市公司被起訴,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被起訴比例更是高達14%。由於種種原因,遭遇了集體訴訟的公司95%以上的都以和解了事,在美國和解(S ettlement) 的含義是,原告與被告達成協議,被告支付一定的和解金,法院不必作出被告是否有錯的判決,被告不必承認有錯誤。這樣的做法,對被告來說相當於“花錢消災”,而原告也達到了要錢的目的,因此對於律所而言,隻要能拿到錢就可以。網易當年就選擇了和解。對股民來說,“集體訴訟”是一種“有比沒有好”的遊戲,隻要在勝訴後一段時間內,股民去登記參與,就可以分享到好處。M ilberg Weiss實際上正是吃“集體訴訟”這碗飯的,據悉從1995年起,Milberg Weiss操作了美國一半的證券集體訴訟案。
“集體訴訟先生”的起訴理由
在“集體訴訟先生”對中國人壽的起訴狀的被告欄裏,除了中國人壽,還有管理層的五位自然人被列為被告(分別是中國人壽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憲章、獨立非執行董事龍永圖、獨立非執行董事周德熙、董事兼副總經理苗複春及非執行董事吳焰),這些管理層人士被告的理由是“知情不報”。
? “集體訴訟先生”認為“知情不報”的理由是,當年國家審計署披露,對中國人壽的母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審計發現,母公司涉嫌大量各類違規資金約高達54億人民幣。而IPO期間,國家審計署已完成,或將要出版對母公司的負麵審計結果,中國人壽卻犯了“明知負麵的事實卻不予披露”的錯誤行為,正是因為這一負麵消息,股民的利益遭到了損害,他們繼而提出,上述情況中國人壽沒有對信息進行披露,導致信息披露後股價下跌,況且股價大跌也是不爭的事實。“集體訴訟先生”認為中國人壽沒有及時披露信息就是對股民的一種誤導,加上他們吃這碗飯的情況,他們隨時隨地跟蹤各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與新聞發布,隻要信息披露中出現問題,證明有誤導的信息,對股東有損失(主要是股價下跌),兩者又有因果關係,就毫不猶豫地發起訴訟,而起訴隻要隨便找一兩個小股東,並在報紙或網絡上發一個通告,邀請某一個時間段的股民加入即可。中國人壽在美國上市後集資額高達34.6億美元,一度成為當年全球之冠,自然引起他們的注意,視為“鮮美的獵物”,隨後國家審計署對中國人壽的披露恰好為M ilberg Weiss提供了一個絕妙的出擊機會。由此可見,中國人壽遭遇集體訴訟,既有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原因,被美國律師事務所盯上,也是重要原因。而從目前中國公司遭遇的幾樁集體訴訟看,訴訟理由也大都與不實信息披露有關。在美國,證券集體訴訟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往往與並購有關)、短線交易、誘買誘賣等,其中大部分集體訴訟,起因是信息披露不當。有律師甚至強調,“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及時性事關企業生死。如果做不到就不要說,業績預告不妨謹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