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係列(第5輯) 23(1 / 3)

【第一學習】 企業家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王榮利:深圳注冊律師,著有《總裁的陷阱——律師給企業家的18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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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中國的企業家們既麵對著市場經濟的考驗,也麵臨著法製觀念的考驗。企業家們不僅要在市場經濟中學會與狼共舞,而且還應該補上法律意識這一課。身處國家法律普遍約束下的企業和企業家們,自然麵臨著許許多多的法律風險,企業家們應有必要的防範意識和準備。總結眾多企業或者企業家敗走麥城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對法律風險的無知或者放任,是導致他們最終失敗的根源。企業家們如果能夠充分認識到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並及早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中國的企業才能不斷發展壯大。

中國古代法製史上,一直重刑輕民,即中國古代法律有著比較完備的刑事法典,但卻缺乏同等完備的民事法律製度。當時的民事活動,主要依賴人們的道德觀念去約束,隻有遵守誠信的商人,才能將生意做大,也才能將生意做得更長久。正因為如此,在中國的商業曆史上,一直缺乏以嚴密、細致的契約來約束交易雙方的傳統。

如今,中國已經走上依法治國的道路,中國的法律從來沒有如此之多、如之相對完備過。目前,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合同交易已經成為企業間交往的主要手段。中國企業進入與世界發達國家的企業同台競爭的時代,在這種背景下,中國的企業家們既麵對著市場經濟的考驗,也麵臨著法製觀念的考驗。

近十多年來,從20世紀90年代的禹作敏、於誌安、牟其中、褚時健等等,到新世紀的楊斌、袁寶璟、唐萬新、勞德容、趙新先等等,無論是大型民營企業老板還是大型國有企業曾經成功的企業家,因觸犯法律而身險囹圄的層出不窮,其人數之多、比例之高,恐怕為世界各國所罕有。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源,就在於中國的企業家們還缺乏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製觀念,他們還不習慣於用法律的思維、在法製的框架之內去從事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如此思維和意識的中國企業家們,如果想闖入世界500強,站在世界舞台上與跨國公司競爭,那無異於兔子與狼共舞,甚至有點像八國聯軍入侵時以大刀長矛來對抗西方的堅船利炮。

中國企業家們不僅要在市場經濟中學會與狼共舞,而且還應該補上法律意識這一課。市場經濟就是法製經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都離不開國家法律的約束。企業家們的決策行為、經營管理行為乃至日常生活行為,也都離不開國家法律的約束。身處國家法律普遍約束下的企業和企業家們,自然麵臨著許許多多的法律風險,企業家們應有必要的防範意識和準備。隻有對法律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和防範,企業才能夠得到平穩、健康地發展和壯大,中國企業也才有機會真正地闖入世界500強行列。

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呢?筆者總結所收集的近百例影響重大的案例並結合法律規定認為,企業麵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可以分為三大種類: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經營管理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指企業或企業家作為刑事被告觸犯刑法受到法律製裁以及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傷害或損失所必須麵對的風險。其中又分兩種情況:

一、企業或企業家觸犯刑法的法律風險。

企業觸犯刑法的法律風險,即企業法人由於涉嫌刑事犯罪而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也即企業構成單位犯罪時所麵臨的法律風險。單位犯罪是我國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刑法之後新規定的內容,因此許多企業家對此還相當陌生,甚至還根本沒有意識到為了單位的利益也可能構成犯罪。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而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觸犯刑法的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罪名累計多達120多個,而這些罪名大多都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其中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信用證詐騙罪;偷稅罪;非法采礦罪;單位行賄罪;合同詐騙罪等等。

企業家觸犯刑法的法律風險,即作為企業老板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我國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同時並存,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同時成為市場經濟的最主要的兩大主體,因此我國的企業家也分為國企企業家與民營企業家兩大不同的群體。由於所有製不同,兩大不同的企業家群體的行為特征也具有明顯的不同。

國企企業家都具有國家幹部的身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群體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大多屬於職務犯罪,觸犯刑法常見的有下列罪名: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這類犯罪大多都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的特點,而且許多人容易觸犯多種罪名被數罪並罰。

民營企業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他們個人的利益與企業利益幾乎是完全一致的,因此這一群體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大多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其觸犯刑法常見的有下列罪名: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貸款詐騙罪;偷稅罪;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民營企業家一旦涉嫌犯罪,如果有一罪案發,往往就會拔出蘿卜帶出泥,一查就查出許多其他的犯罪行為來。

除上述罪名之外,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據此規定,如果企業家所在的企業涉嫌單位犯罪,企業家往往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二、針對企業或者企業家犯罪的法律風險。

針對企業犯罪的法律風險,主要是侵犯企業財產的風險。涉及的犯罪罪名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也有很大的區別。

針對國有企業侵犯企業財產或者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主要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盜竊罪,詐騙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等。

針對民營企業侵犯企業財產或者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盜竊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放火罪,爆炸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合同詐騙罪等等。

無論什麼樣的犯罪,都會不同程度地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針對企業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企業家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方麵。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針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還有行賄罪。這種犯罪,企業家當時不但沒有損失什麼,而且似乎還得到了“好處”,然而實際上得到的卻是“糖衣炮彈”,這顆“炮彈”的導火索掌握在行賄者的手中,隨時都有可能被“引爆”。

綜合以上罪名,我們不難看出,無論企業或企業家可能觸犯刑法的罪名,還是針對企業或企業家犯罪的罪名,都非常之多,因此也說明企業和企業家所麵臨的刑事法律風險是非常大的。企業家對此如果缺乏充分的認識,自然也就缺乏必要的準備和防範措施。許多企業家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之後,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由此可見,企業家們對刑事法律風險的了解和認識是多麼的貧乏。

民事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風險,指企業家在合同交易中、婚姻家庭方麵以及民事訴訟之中麵臨的使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企業蒙受經濟損失的風險。

一、合同交易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家的整個經營管理活動,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理解為就是連續不斷的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合同糾紛的過程。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一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等都有詳盡的法律規定。任何違反這些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可能引起相應的法律糾紛。任何企業和企業家都不可能不與各種各樣的合同打交道,因此,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以下各項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企業簽訂合同,都有著其明確的合同目的。而合同目的能否實現,合同的簽訂就發揮著一大半的作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雙方是否具備簽訂資格,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效力如何,合同如何生效……這些問題對於那些沒有多少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的企業家來說,往往是很難完全搞明白的。因此,對於那些重大、複雜的經濟合同,如果缺乏專業法律人才的幫助,企業家難免在簽訂合同之時,就先輸一著,甚至會埋下經濟糾紛或者經濟損失的種子。

對方違約的法律風險。隻有企業的經濟合同圓滿地履行完畢,企業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目的。如果對方違約,勢必將打亂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擾亂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企業該如何應對?如何製約對方遵守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方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守約方有什麼義務?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方違約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這些問題,企業家在決策的時候,都必須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才可以作出正確的選擇,否則的話,錯誤的選擇和錯誤的決策將可能進一步擴大企業的經濟損失。

自己違約的法律風險。經濟合同在本質上來說,是對合同雙方未來行為的一種約定。然而現實中經常會發生一些當事人雙方無法預料或者未曾預料到的變化。在這種情形下,當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來說變為不可能或者不劃算的時候,自己也就不能或者不想繼續履行合同,就麵臨著違約。如果自己存在違約,那麼應該如何告知對方?如何應對對方履約的要求?應該采取哪些行動或者措施?自己麵臨的法律責任有多大?如何與對方重新協商和談判?對方有哪些權利?對方可能采取什麼樣的措施……這些問題,不僅僅是簡單的生意場上的問題,而是實實在在的法律問題。企業家如果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又缺乏法律專業人員的幫助,就很難作出正確的判斷和選擇,企業因而也就麵臨著相應的法律風險。

據有關調查,目前中國企業經濟合同的履約率是非常低的,我們從各級法院不斷增長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也可以明顯地感覺到這一點。因此以上合同交易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無須舉例,都是客觀存在的。企業家們對此應該有清醒的認識,才能盡可能少地避免陷入經濟糾紛之中,從而將更多的精力用在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上。

二、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風險。

中國古代儒家學說所講的“齊家、治國、平天下”,可以理解為一個人要成就大事業,先得管理好自己的家庭。

現實中,許多企業家在初期的艱苦打拚過程中,都離不開其配偶、家庭的鼎力支持。然而,一些企業家稍有成就之後,伴隨著金錢和各種榮譽、鮮花而來的卻是婚姻破裂,家庭失和。有的人多次離婚、結婚;有的人出現婚外情、非婚生子女;有的人兄弟失和、父子失和鬧分產;有的人突遭不幸發生繼承矛盾……

在現代法製社會,無論結婚還是離婚,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都是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家們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好自己的婚姻、子女、家庭、繼承等等問題,將不僅影響到婚姻幸福、子女未來、家庭和睦和親情關係,而且將影響到企業的前途和命運,影響自己事業的未來和發展。相反地,如果企業家依據法律規定妥善地處理好上述關係,那麼無論發生什麼樣的變故,企業都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企業家從而才有可能將自己一手創立的企業打造成為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