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章 慎用死刑(1 / 1)

“原文”

河內人李好德得心疾[1],妄為妖言,詔按其事。大理丞張蘊古奏:“好德被疾有征,法不當坐。”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劾奏:“蘊古貫在相州[2],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3],按事不實。”上怒,命斬之於市,既而悔之,因詔:“自今有死罪,雖令即決,仍三覆奏乃行刑。”

“注釋”

[1]心疾:精神病。[2]貫:鄉籍。[3]阿縱:阿諛放縱。

“譯文”

河內人李好德患有精神病,胡言亂語,太宗下詔審察其事。大理丞張蘊古奏道:“好德受疾病折磨而有證驗,依法不當治罪。”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彈劾道:“張蘊古籍貫在相州,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為相州刺史,為討人情而阿諛縱容,蘊古審察結果與事實不符。”太宗大怒,下令將張蘊古在集市中處斬,過後又後悔,因而下詔說:“今後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處決,仍須複議三次才能執行。”

“點評”

精神病人犯法可以免刑。不管這一條實際執行得如何,至少古人在理論上已有這樣的認識。死刑要慎重,三次複議才能執行,唐太宗有這樣的認識,很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