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香港來信“摻亂”,紀凱夫再次被拘留
正在武漢市委限期於10月10日破案期滿不久,忽然接到從香港直接寄給紀凱夫的信。信是10月22日寫的。郵戳是香港的標識。
信的原文是這樣:
凱夫同誌:
久未得消息,近來工作開展如何?盼照黨方指示,迅速推進,並隨時作報告,以作黨方之依據及參考。
彼方幹部,剛愎自用,並憑藉微功,盛氣淩人,上次同誌聯絡數人,略予懲處,當或稍斂鋒芒,同誌所為,黨方所依持,盼善自處理一切事務,是所至盼,此頌公祺!
同誌
依律
10月22日
對這封香港來信,產生兩種針鋒相對的看法。武漢市方麵認為,這是特務機關來信無疑。因而紀凱夫當然是特務。中南局紀委方麵則認為,這不能作為紀凱夫是特務的證據,信雖是香港來的,也可能是特務機關寫的,也可能並非來自特務機關,而是來自有心製造混亂的人。即使來自特務機關,也可能目的在於製造混亂。無論來自何處,都不能以此證明紀凱夫是特務。對此中南局紀委作過認真的研究分析:
紀凱夫於4月17日第二次被拘留後,到10月22日香港發信之時,已有半年之久。這半年來,紀凱夫同外界沒有聯係;如他是特務,失蹤半年之後,特務機關還以原地址公開給他寫信,批示他繼續作破壞活動,任何特務機關都不至於這樣愚蠢。那樣做,對自己的屬下就起了告密的作用,把他暴露在破壞對象的網羅之中。這樣看來,此信不可能是特務機關寫的。這是第一。
信的形式自相矛盾。信封上稱先生,信內稱“同誌”,寫信人署名也特別標明“同誌”字,以強調自己的政治身份。而信的內容則是直接指示自己的地下工作者進行破壞。布置任務稱為“黨方指示”,對打擊對象稱為“彼方幹部”,秘密活動稱為“工作進展”等等,這樣直接、公開指示自己的潛伏人員作破壞活動的信,不可能出自特務機關之手。這樣就會使人一看便知是要幹什麼。特務機關是十分重視如何保護自己的。他們的書信來往慣用密碼和信號代替普通的言詞。不會用政治色彩很濃的文字和術語,以免被發覺。從此看來,也不像特務機關所寫。這是第二。
特務機關利用此事進行破壞活動、製造混亂,擴大事態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也是可能的,但這必須有先決條件。就是說,如果特務機關已經很清楚武漢市公安局把紀凱夫作為特務嫌疑抓起來,又知道追查半年仍無證據可獲,為著對我製造事端,擴大假象,加重紀凱夫的嫌疑,寫這樣一個“指示”,增加他是特務的證據,給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提供一個假情況,造成假案以達到破壞的目的。這樣看來,此信也有可能是特務機關寫的,但不能以此證明紀凱夫就是特務。這是第三。
在盜案發生之前幾個月,紀凱夫控告宋瑛壓製民主打擊報複之事已見諸報端,紀凱夫之名已為國內外各方知曉,香港國民黨特務機關或別有用心、一貫反共的人,為了製造混亂,達到破壞的目的,寫此信以加重事態的嚴重性,也是一種可能。這是第四。
或有居心不正的人,對紀凱夫本有宿怨,對他的被捕早已幸災樂禍,拍手稱快。但關了半年仍無結果,這樣不了了之,實在便宜了他,因此,寫此信到香港寄發,自可加重紀凱夫的特務嫌疑,達到自己報複的目的。這樣看來,此信同國民黨特務機關無關,完全是攜嫌報複者的蓄意製造。這是第五。
還有一種可能是,武漢市已決定限10月10日破案。但到時未能實現。主要原因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紀凱夫是特務。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人立功心切,寫此信借特務機關之名,提供紀凱夫的“證據”,達到破案的目的。這種可能性對黨組織來說是不可想象的,但對某些個人來說,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這是第六……
毛澤東主席出麵幹預,紀凱夫案轟動全國
對武漢市所采取的各種做法,在書麵指示和口頭建議都不能改變時,中南局紀委就在上級的支持指示下,組成了聯合檢查組幫助武漢市委推動並檢查對此案的處理。
檢查組由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南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查署中南分署、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軍政委員會衛生部、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安部、中共武漢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武漢市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武漢市委組織部、中共武漢市第四區委、武漢市公安局等11個單位組成。檢查組的組長由中南局紀委的紀律檢查處處長樊德智擔任,副組長由中南人民監察委員會的處長羅啟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