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 中南海直接幹預!一案反複三十年(3)(2 / 3)

《人民日報》於2月26日發表了題為“把隱藏在革命隊伍中的壞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論。號召全黨和全國人民抵製和清除“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殘餘影響和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克服我們黨的若幹部分的組織在組織上、政治上和成份上的不團結現象,使黨更加健全和鞏固起來”。

對這個案件作了認真嚴肅的處理後,在全國引起了震動,產生了良好的影響。許多黨員和群眾紛紛給報紙編輯部和有關部門來信,表示擁護,讚揚共產黨的大公無私,以維護群眾利益為自己的神聖職責,對不論有多高的職位和多老的資格的黨員,隻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決不遷就姑息,決不官官相護。這是當時來自群眾的呼聲,它反映了廣大群眾對共產黨的看法和信任,也反映了黨和人民的關係。

第二節 孰是孰非三十年青天一出終昭雪

中南局參與處理“紀凱夫事件”的同誌都在北京。紀凱夫沒有政治曆史問題,他和王守正在盜款案中也沒有問題。

三十年內幾次翻案,究竟孰是孰非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宋瑛、王清等在“紀案”中受處分的人,看到有機可乘,起來造反,聲稱“紀案”是頭號走資派劉少奇炮製的;他們教唆子女同當地造反派相串連,組成“紀凱夫事件調查組”,在武漢、北京等地展開了對有關人的訪問和“調查”。到上海批鬥孫麥齡(孫於1956年調上海,在腫瘤研究所工作)並從上海中醫學院(孫當時的工作單位)造反派那裏拿走他保存的有關“紀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開座談會散布造反派對此案的觀點;在武漢查抄有關的檔案並強迫過去提供過真實情況的人修改證詞,按照他們的要求作假證……

這一批造反者的翻案活動,很快反映到周總理辦公室,總理辦公室派人對他們進行了勸阻,指出“紀凱夫事件”的處理是毛澤東主席親自指示的,勸他們停止串連各回原地,等待處理,他們才偃旗息鼓。

1978年2月,李之璉從新疆回北京,向中央要求複查1958年李之璉在中宣部由於在處理丁玲、陳企霞“反黨集團”問題上,同當時的領導人有不同的看法,因而被錯誤處理的問題。當時胡耀邦同誌任中央組織部部長,在他的指示下,中組部和中宣部組成了聯合複查組,由蹇先任同誌任組長,進行了全麵的複查。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李之璉在結論上簽上字,“同意”。結論的內容是:“撤銷原處分,恢複黨籍,恢複級別,恢複名譽。”並向中央報批。

正在這時,中組部派赴湖北了解幹部情況的同誌回來反映說,湖北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一位常務書記托他們向中組部反映:李之璉在中宣部的問題解決了,也不能重用,因他在“紀凱夫事件”的處理中有問題。控告說,李之璉在處理“紀案”時修改了王清的供詞。

於是,中組部從檔案中將王清被拘訊後的供詞找出來,共有兩件,一是1952年2月3日審訊的記錄,是問答式的口供。二是2月8日王清寫給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安部副部長錢益民的信,是係統地交代他作案的經過,這是他自己的筆供。在記錄口供原件的邊沿上,有李之璉寫的幾個字“這是王清的口供”。筆供是抄件,原件沒有李之璉寫的一個字。這種情況證明,說李之璉修改了王清的供詞完全是捏造。中組部就此結束了對此事的審查,否定了湖北省紀委楊青對此的反映並向中央作了報告。這樣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李之璉被選為中央紀委委員。會後胡耀邦部長即找王鶴壽和李之璉一起去談話,提議李之璉作中央紀委第一次全體會議的秘書長,會後任中央紀委秘書長,立即進行第一次全會的準備和機關的組建工作。我以為事情就從此了結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撥亂反正、實事求是地糾正過去的冤假錯案的要求。在紀凱夫事件中受到處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訴。

1979年11月,李之璉先看到湖北省委紀委《關於周季方同誌問題的複查報告》和《關於撤銷周季方同誌處分問題的決定》。

這個《複查報告》隻講了表麵的情況,實質問題和重要情況則一字未提,如周季方令逮捕紀凱夫是在中南局紀委、武漢市紀委檢查處、武漢市第四區委共同研究認為紀凱夫盜款的嫌疑很小,王清的嫌疑很大,同意紀凱夫保釋之後又把他抓起來,不是一開始就這樣做的。明知有不同意見,不加考慮,不同有關方麵打招呼,征求意見,就武斷地再次抓人,並不正常。同時複查報告還顛倒了是非,正是武漢市委認為是政治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才形成市委同中南局和區委的不一致。《複查報告》說“這是刑事案件”完全同當時武漢市委的實際情況不符。這種複查的態度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