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說,總體來看,他對這些具有競爭優勢、又真正注重股東權益的公司管理層感到相當滿意。他說,發生在這種回購股票背後的故事相當有趣,他對此樂聽不疲。
他舉例說,1983年政府雇員保險公司與伯克希爾公司簽訂協議,從伯克希爾公司手中回購35萬股自身股票,為此支付給伯克希爾公司2100萬美元的現金。而伯克希爾公司呢,收到這些現金後,由於政府雇員保險公司回購股票後的流通總股本減少了,所以伯克希爾公司出售這35萬股股票後,在政府雇員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依然沒有改變。
這項變動經請教律師後認為,實際上應當看作是減資。根據稅法規定,伯克希爾公司隻要交納6.9%的集團企業之間的股利稅就行了。這樣一算,伯克希爾公司得到2100萬美元現金要比過去認為沒有列在會計賬簿上的未分配利潤少得多。這就是說,伯克希爾公司從實質上看,是把它作為股利分配來對待的。
巴菲特說,這種情形並不多見,更不用說這2100萬美元的金額也不小,所以伯克希爾公司在當年年報和季報中單獨列出一項,提請投資者注意。而這種做法,是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同意的。
巴菲特說,同樣的情況1984年還出現在通用食品公司之上。不同的是,通用食品公司是從股票市場上回購股票的;相同的是,在進行回購交易之前,通用食品公司已經和伯克希爾公司簽訂協議,然後是每天賣一點,最終仍然維持8.75%的原持股比例不變。
巴菲特特別指出,在上述兩家公司回購股票過程中,雖然伯克希爾公司出售股票給這兩家公司從中得到了好處,可是對於其他沒有賣出股票的投資者來說,效果是一樣的。因為一家公司經營業績良好、財務基礎穩健,而股票價格又遠遠低於其內在價值時,回購股票是保障股東權益的最好辦法。
不過巴菲特又指出,近年來有一些回購股票是不道德的、抱有不良企圖的,這種情形又另當別論了。例如,有時候回購股票的交易雙方私下簽訂有利於自己、不利於該上市公司的回購協議,就侵犯了股東權益。
通常的情況是,公司回購股票的出價過高,公司管理層則因為這個錢不是自己口袋裏掏出來的就睜眼閉眼,最終是那些被蒙在鼓裏的、不知情的公司股東被當了冤大頭。
[巴菲特智慧結晶]
巴菲特認為,除了不道德的回購股票外,一般來說,該公司如果在陸續回購股票,投資者就可以簡單地把它看作該股票在這個價位上是物有所值的,由此也可以簡單地用來判斷該公司管理層是否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