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不離?孩子給誰?財產如何分?法律給出一個中線。法律是枯燥的,周誌強律師告訴你的法律不枯燥。
2006年10月,張平(化名)和胡玫(化名)辦理了離婚登記,當時胡玫選擇的是淨身出戶,孩子由張平撫養,《離婚協議書》中寫明:“將僅有的一套房子過戶到女兒的名下。”但因為過戶要交一筆房產稅費,事後,兩人一直沒有去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007年春節,因房屋漏水嚴重,張平想換購一套房子,給女兒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不想,前妻胡玫反悔了,不但不配合賣房,也不肯將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僵持不下,2010年6月,張平一紙訴狀將胡玫告到了法院,要求前妻履行離婚協議中的房產過戶約定。
看似合情合理的事情,張平自認為法院肯定會支持,可是,庭審後,法官卻要求張平撤訴,否則有敗訴的風險。張平怎麼也不明白: 離婚協議書中,白紙黑字寫好的將房子給小孩,為什麼法院會不支持呢?
【律師意見】
張平和胡玫的這種離婚方式非常普遍,感情沒有了,離婚時,將財產都送給孩子,無可厚非,雙方同意,法律也不會去幹涉。隻是,本案將房子給孩子,在一些程序上出了問題,導致法院不支持。本案中,將房產給孩子,在法律上是一種贈與法律關係,而贈與房產,依《合同法》187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沒有辦理手續前,《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沒有真正過戶到女兒名下之前,房子還是胡玫的,是可以反悔的。
當然,張平當時還是有一定機會的,《民法通則意見》128條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麵贈與合同已經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後,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如請求繼續履行協議的,應該自糾紛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所以,張平已經喪失了要求胡玫履行離婚協議的勝訴權利。如果要履行這個贈與約定,也隻能等女兒成年後,自己來請求母親履行贈與約定了。
這類離婚後財產分割案件比較普遍。我認為,《離婚協議書》這類比較重要的法律文書,當事人自己不是很清楚的話,一般需要去谘詢一下專業律師或者將《離婚協議書》交由專業律師來書寫。同時,在離婚後及時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新民晚報》2010年11月7日B11版麵市井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