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不翼而飛的財產(1 / 3)

張女士和劉先生結婚20年,雙方一起創業,後來張女士功成身退,在家裏照顧孩子,劉先生打理公司,公司業務蒸蒸日上。2010年,張女士聽到風言風語,說丈夫劉先生和公司財務總監李女士有曖昧關係,張女士得知後,勸告劉先生,劉先生也說是一時糊塗,願意改正。

2014年1月,張女士接到法院的傳票,劉先生要求與張女士離婚,起訴狀上夫妻共同財產一欄,竟然說夫妻二人隻有一套房產。張女士大吃一驚,因為結婚後,他們夫妻二人相繼購買了三套房產,公司資產也有幾千萬,還有廠房,難道這些財產不翼而飛了嗎?

查詢的結果的確如此,隻有一套衡山路的房子還在夫妻名下,其他的房子已經物是人非。在市區人民路的一套房子,本來登記在丈夫名下,現在已經出售給一對小夫妻,小夫妻拿出售房合同,已經過戶三年了。位於濰坊路夫妻二人的房改房,本來登記在丈夫名下,也被出售給了劉先生的妹妹,打電話給劉先生的妹妹,她也不接電話。另外,公司中劉先生的股份已經全部轉到了財務總監李女士的哥哥名下。

得知如此結果,張女士實在氣憤,不過難受歸難受,對方起訴,張女士必須積極應訴。

打官司就是講證據,張女士拒絕了律師說的在法庭上不同意離婚,拖延半年多時間,等證據收集齊了,再同意離婚的建議,堅決要求和劉先生離婚,寧折不彎,一天也不和劉先生做夫妻了,看著他就惡心。

在離婚中,出於一些目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轉移夫妻財產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麼,為什麼劉先生要這樣做呢?【婚姻法】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抱著僥幸心理,是所有轉移財產者的心態,劉先生也不例外,李小姐幫他出了很多主意。因為劉先生本來不想離婚的,都是李小姐吵著鬧著要求和他結婚,劉先生被逼無奈才同意的。並且,李小姐請來高人指點,說張女士有套房子養老已經不錯了,劉先生也隻好同意,一步步把房子偷偷賣掉。第二套房子因為母親還住在裏麵,不好賣,就轉移到妹妹名下。好說歹說,妹妹才同意。公司的資產,把股東過戶到李小姐的哥哥名下,說等到離婚後再還回來。

於是,收集證據的工作爭分奪秒地展開了,一場財產保衛戰打響了。

根據律師的建議,張女士到法院起訴了劉先生和劉先生的妹妹,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認定該合同無效,房子重新恢複登記到劉先生和張女士的名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庭審中,律師提出了四點意見,證明該交易為虛假交易,其本質就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1 劉先生的妹妹明知劉先生已婚,在買賣房屋時候,應該征詢嫂嫂張女士的意見,而劉先生的妹妹沒有這樣做,有惡意串通的嫌疑;

2 劉先生和劉先生的妹妹辦理產權過戶的時候,沒有交付相應的購房款項記錄,沒有支付該房屋合理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