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關於離婚的十大誤區(2 / 3)

第四大誤區: 辦理離婚隻能回戶籍地辦理。

離婚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或者被告方在上海工作生活一年以上,隻要有相關居住的證據,上海的法院是可以管轄,並對離婚進行判決的。隻有協議離婚,也就是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必須要到一方戶籍地辦理離婚登記。

我辦理過很多外地人、外國人在上海的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是不一定全部得回老家辦理的,如果財產標的和爭議不大,可以在上海法院就近離婚。財產比較多,可能訴訟離婚比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成本要大。但是,雙方對於財產協商一致的,可以在上海的法院隻解決離婚和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問題雙方另行庭下約定分割。為了避免有後遺症,自行約定的財產處置協議,最好還是在律師的指導下擬定,雙方擬定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五大誤區: 戶口問題法院可以一並解決。

戶籍問題,是中國特色。戶籍落在何處,就可以住在何處,是憲法規定的居住權的體現,法院不可能違背最高效力的憲法。

我處理過的離婚案件千奇百怪。但是,有關的戶籍問題,均是通過調解予以解決,沒有法院判決遷出戶籍的判例(除了調解書)。

也就是說,離婚了,對房產進行了分割,但是房產裏麵有非產權人的戶籍的話,如果該戶籍人沒有另外的產權房,是可以居住在這套房子裏直到老死。

第六大誤區: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8年後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伴隨著《婚姻法》的幾次修改,相關解釋也在不斷修改,修改前的解釋的確有“夫妻一方婚前的重要生活資料,婚後滿8年後,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是,隨著《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等一係列法律的修改,我認為,這個“8年共有”的法律解釋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雖然沒有明確廢止,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離婚法律的解釋條款的出現,這個條款已經名存實亡。

我在接受谘詢的時候,遇見非常多的女性來谘詢這個問題,說明在準備離婚之前,也曾經查詢過,或者曾經打開過一些所謂的離婚網站了解過,認為這是法律規定,不會錯。但是,離婚,現在成為一個越來越普遍的社會問題,離婚的法律法規,也是與時俱進不斷修改的,如果片麵地、孤立地看待一些法律條文,會把自己引向誤區。

廢掉這條法律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針對那些想借婚姻得到“長期飯票”的同誌,最終離婚時還得自己“買單”。我認為,要改變這種現狀,隻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製度。最好通過律師指導來擬定。

第七大誤區: 約定了“青春損失費”或者“一方有外遇淨身出戶”的保證書,就有了愛情護身符。

克林頓的女兒在新婚前,和未來丈夫約定了外遇賠償費用,而且很高。她可能吸取了爸爸的教訓,給自己的婚姻買一份保險。如果這名男子步了老丈人的後塵,需要賠償妻子一大筆錢。但是,如果克林頓女兒生在中國後,她就會傻眼。因為,目前中國的法院,對於所謂的“淨身出戶保證書”和“青春損失費”支持的概率幾乎為零。我認為,民法明確規定,附人身屬性的合同,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生效。而婚姻關係是典型的人身合同。以離婚作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這個合同本身就有了問題。

女人有青春,男人就沒有嗎?誰的青春不是青春?法律怎麼來區分?

有了外遇,是思想和道德範疇的事情,不能上升為法律關係,沒有上升為法律關係,不受法律來調整和規範。“非法同居”上升為法律關係,但是,索賠的金額一般也就在5000—50000元之間。法律隻給“非法同居”開具了這樣一張上限罰單。婚外情、婚外戀的問題,法律女神有時候的確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我認為,愛情和婚姻在於經營和保養,沒有保鮮袋和保險帶來防範,法律也沒有規定,似乎還做了相反的規定。所以,法律告訴我們,作為丈夫和妻子,不能用財產來約束任何一方。我們隻能通過其他手段來操作,比如在房產證上寫上名字,以擁有家庭財產占有權等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愛情。

第八大誤區: 誰先提出離婚,誰先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