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 百年長夢今宵圓!火樹銀花廣場夜(5)(1 / 3)

籌委會的決定中對臨時立法會可行使的立法機關功能作了限定,規定臨時立法會的任務有7項,主要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製定為確保特區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並根據需要修改、廢除法律;以及履行基本法規定的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同意特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任命等。必不可少的法律包括有關特區護照簽發辦法,特區區旗、區徽製作和使用等。並限定臨時立法會在“九七”前通過的法律隻能從1997年7月1日起實施,臨時立法會的工作期不超過一年。

成立臨時立法會的決定得到了廣大港人的認同和支持。1996年10月籌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臨時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這個辦法是在吸收廣大港人意見基礎上製定的。“辦法”堅持民主、公平、開放的原則,依照基本法規定候選人的資格,選舉方式簡便可行,受到了香港社會的普遍歡迎。香港各階層、各界別的代表積極參選,從11月18日到12月9日候選人提名工作結束時,共有200多人領取了提名表,134人完成了提名手續,130人經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通過成為候選人。

經過推委會委員投票選舉產生的臨時立法會60位議員,是香港社會各界、各階層的代表。既有香港的各主要政黨、社團的成員,也有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和現任的港英立法局議員等。他們的當選,不僅反映了香港社會五湖四海、兼容並蓄的實際,反映了香港各界、各階層的要求和願望,也反映了香港同胞同心同德,維護平穩過渡的決心和信心。

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的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是全國人大和籌委會的有關決定。它與港英立法局處在不同法統之下,兩者不存在繼承關係。英國政府和港英當局在臨時立法會成立後仍一再表示反對和不與之合作的態度,並對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及其工作進行惡意攻擊。臨時立法會因此決定,在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臨時立法會的會議在深圳舉行,秘書處也設在深圳。

1997年1月25日,臨時立法會在深圳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範徐麗泰為臨時立法會主席。範徐麗泰女士曾任港英行政局、立法局兩局議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委員、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2月1日,籌委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特區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確定了臨立會在6月30日前的工作範圍。臨時立法會的工作依次展開。會議還通過了《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性區域組織的決定》和籌建臨時性區域組織的有關建議。同時,籌委會於第七次全體大會後成立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小組,開始著手研擬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的有關事宜。

終審法院:“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體現

1997年5月2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一致推薦現年49歲的李國能任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5月25日,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一致同意這項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籌組工作進入了關鍵階段。

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是中國政府落實“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的重要體現。在英國對香港長達150多年的殖民統治中,香港的終審權一直由英國倫敦樞密院掌控,港人並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中國政府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1990年4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了相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特區終審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特別行政區法院除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外,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這是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製”的基本方針作出的一項特殊安排。

在香港特區設立終審法院屬中國的內政,本來沒有與英方磋商的必要。但英方於1988年提出“九七”前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並使之過渡到“九七”後,中國政府為了使香港終審法院能有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以利於“九七”後的順利運作,於1990年夏同意並開始與英方就“九七”前設立香港終審法院問題展開磋商。

1991年9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20次會議上,中英雙方就1997年前的適當時候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問題達成原則性協議。雙方同意,在籌備設立終審法院的每一階段,均應進行充分的磋商;香港終審法院由4名常設法官和1名非常設法官組成,並備有兩份非常設法官名單,其中一份為非常設本地法官,一份為非常設海外法官,終審法院非常設法官的人選可在這兩份名單中挑選。英方還表示在雙方達成共識前不會單方麵采取行動。

然而,1991年12月英方背信棄諾,將中英達成的原則協議交付香港立法局審議,結果被“否決”。香港立法局隻是港督的一個谘詢機構,英方把中英兩政府達成的協議交由港英立法局去“通過”,顯然是荒謬的,顯示英方別有圖謀。此後,英方拋出彭定康的“政改方案”,一手挑起了長達數年的香港政製爭論,香港終審法院方案被擱置起來。

1994年5月,英方重新提出要在“九七”前盡快設立香港終審法院的問題,並向中方提交了條例草案。中方經過詳細研討,在12月前先後向英方提出了3份涉及設立香港終審法院具體細節的問題清單。1995年3月,在中方的建議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舉行了關於香港終審法院問題的第五次專家會議,雙方繼續就這個問題展開磋商。5月中旬,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預委會政務小組就香港終審法院問題提出8項原則性意見。5月底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舉行第七次專家會議,中方在會上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一攬子解決問題的方案,得到了英方的回應。同年6月,中英雙方就成立香港終審法院問題達成5點協議,同意以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政務專題小組的8點建議為基礎,修訂《終審法院條例草案》;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候任班子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參照《終審法院條例草案》,在英方(包括港英政府有關部門)的參與及協商下,負責籌組成立香港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