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屋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所以無論是在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繼承人均有權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對繼承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案例介紹
南窯村村裏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幾十年以來一直執行,沒人提出異議。這條村規是,哪家房屋土地證上的房屋主人去世,其繼承人如果要繼承其房屋,就必須再另外向村裏上交土地使用費,按麵積大小計算。理由是:繼承人隻有權繼承房屋,無權繼承宅基地,如果不交土地使用費,村上就有權收回該土地。請問:這條村規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這條村規是完全違法的。因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農村房屋是完全可以繼承的。南窯村一直利用村民不懂法這一點,非法向村民收取土地使用費,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在發生房屋繼承時,繼承人隻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分割遺產就可以了,不必考慮該條村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