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房屋贈與合同簽訂後贈與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能否不再履行贈與義務?(1 / 1)

為了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但是,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①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情形必須是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而不是成立之前。②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致使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生困難,不能維持自己的正常生計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這一規定對於農村的房屋贈與合同也同樣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房屋贈與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難以生存,是可以不再履行贈與房屋的義務。

案例介紹

五星村村民賈某因為繼承而在本村擁有了3套住房,共計20多間。平時賈某靠跑運輸謀生,非常辛苦,也沒有時間照管這些房屋。2006年7月,賈某與其妻子商量,將其中的一處房屋贈與其好友村民吳某。8月16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賈某將其在村邊上的一處房屋共計5間贈與吳某。先交付3間,其餘兩間等房裏東西全部騰出後再行交付。事後賈某先將3間房屋交付吳某居住。2006年10月,賈某在一次長途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車輛報廢,貨物全毀,賈某也住進了醫院。後來,委托賈某運輸的貨主及托運人要求賈某賠償貨物損失,此時賈某已經無力償還該貨物損失,貨主遂將賈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07年1月12日,當地法院作出判決,要求賈某承擔全部貨物損失共計28萬元。為了償還債務,賈某將其所有的另外兩處房產及電器、家具全部變賣。為了繼續生存,賈某隻好在原先準備贈與吳某的兩間房屋居住,但是該房屋實際已經贈與吳某。請問,賈某能否將該兩間房屋留給自己居住?

案例分析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賈某當初答應將房屋贈與好友吳某,確實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現,而且其也先交付了其中的3間。隻是由於後來的一次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賈某破產還債。此時,若繼續再履行贈與合同的話,賈某一家將無家可歸,無房可居,無法正常生活。因此,這種情況已經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甲某無須再繼續履行其贈與合同,可以將剩餘的兩間房屋留給自己居住。

§§五、農村房屋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