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房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該條司法解釋對繼承開始的時間做了細化,將被繼承人的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兩種情況。生理死亡是最常見的方式,宣告死亡是以法院判決的形式推定被繼承人死亡,從而引起繼承的開始。因此,隻要符合上述兩種情形,即可以發生房屋繼承。
案例介紹
青龍村有一戶村民姓譚,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均已長大成人。兩個兒子已經結婚並建立了小家庭,並分別蓋有房屋居住。女兒和父母一起生活。2004年7月,兩個兒子突然提出要和父母分家,提出要是不分,將來父母的財產和房屋就會都給了妹妹,必須先分。為此,譚某夫婦甚為氣憤,老伴李某生病住院,並於不久後去世。譚某也從此因病臥床不起。2005年7月,譚某怕自己死後兒女們為爭遺產傷感情,便立下書麵遺囑,將其所住房屋平均分給3個子女。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各執遺囑一份。一段時間後,譚某的二兒子害怕夜長夢多,父親改變遺囑,就提出首先將父親擁有的房屋按照遺囑進行分割,給父親保留一間居住,其他按照遺囑分割。譚某不同意,認為自己還沒死,房屋不能分。請問:本案中,父母還未去世,子女能否要求分家?譚某去世前,子女能按其遺囑開始繼承房屋嗎?
案例分析
遺產繼承必須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中,譚某的兩個兒子在父母還健在的情況下要求分家,分父母的房屋和其他財產是不合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這種情形在農村較為普遍,長期以來,許多偏遠農村都有“分家”現象。從法律角度講,所謂分家必須是針對家庭共有財產,也就是說針對譚某夫婦和3個子女的共同勞動收入以及共同購置的生活資源和其他財產及房屋。如果是這樣,就應按照各自收入的情況劃分相應的財產份額。但如果隻是要求分割譚某夫婦的財產和房屋,那就是違法的。因為譚家兩個兒子均已成家,不屬於由父母供養的未成年人,父母沒有必須支付他們生活費的義務。因此,譚某夫婦完全有權自己支配自己的房屋和其他財產,拒絕兒子的無理要求。
對於被繼承人譚某所立的遺囑,也隻有到繼承開始的時候才能確定是否有效。本案中,譚某雖然立下遺囑,但是還沒有去世,繼承尚未開始,這樣立的遺囑還不能生效。所以,譚某的二兒子在譚某生前就要求按遺囑繼承房屋及其他財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