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具有繼承關係的當事人同時死亡,如何確定房屋的繼承?(1 / 1)

具有繼承關係的當事人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同時死亡並留有房屋的,應該按照具體情況來決定房屋的繼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條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因此,當發生此類案件時,應該根據死亡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他們各自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房屋等遺產的分割。

案例介紹

村民張海軍以打魚為生,老伴早年去世,家產有3層樓房共12間。其女張穎已出嫁多年,兒子張文龍用自己打工的收入建房4間,並和同村姑娘胡某結婚成家,後有一子名叫張強。2005年6月5日,張海軍和張文龍出海打魚,遇到風暴全部遇難,死亡時間無法確定。請問:張海軍和張文龍的房屋如何繼承?

案例分析

按照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本案中,張海軍、張文龍父子出海打魚遇難,具體死亡時間不定,對於張海軍和張文龍留下的共計16間房屋,應該用如下辦法來繼承:由於張海軍和張文龍係父子關係,張海軍輩分大,故按照法律規定推定張海軍先死亡。此時,對於張海軍遺留的12間房屋,應該由張文龍、張穎兩兄妹平均繼承,每人6間。後張文龍死亡,其所留4間房屋應該先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給妻子胡某兩間,其餘兩間和繼承所得的6間總共8間作為其遺產進行分割,此時其妻子胡某和兒子張強應該每人繼承4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