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規定,農村房屋繼承主要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以及遺贈扶養協議3種方式。法定繼承是指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等均按法律的規定進行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遺囑繼承的產生必須有兩個法律事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和被繼承人立有合法的遺囑,缺少任何一個法律事實,就不能引起遺囑繼承的發生。而法定繼承隻要是被繼承人死亡就可產生;遺囑繼承中有關遺囑繼承的範圍、順序,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都是由遺囑人依自己的意誌立下的遺囑來確定的。
可見,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是兩種不同的獨立的繼承方式,但它們之間又是相互聯係的。在實踐中,不能用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處理遺囑繼承中的問題。是適用遺囑繼承還是適用法定繼承,要依據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囑來確定,如被繼承人立有合法遺囑的,適用遺囑繼承;沒有立下遺囑的,適用法定繼承。《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此規定,在發生農村房屋繼承時,如果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首先應按遺贈扶養協議進行。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案例介紹
南窪村村民薑某有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兩個兒子及大女兒已經結婚成家,小女兒正在外地上大學。薑某因為意外事故突然去世,留有房屋8間、存款8000元及其他財產。兒女們經過協商決定平均分割遺產。在外地念書的小女兒得知此事後,返回家中,提出父親生前留有書麵遺囑,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過,主張應得房屋4間和存款5000元。其他哥、姐認為做父親的偏心,不公平,應當按照每人份額平均分割遺產。請問,該遺產繼承應該如何進行?小女兒有權分得4間房屋和5000元存款嗎?
案例分析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如果立有遺囑的,應首先進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這充分反映了立遺囑的被繼承人處分自己死後財產的意誌和願望。本案中,薑某生前自願立下遺囑,把自己的4間房屋和5000元的存款留給小女兒,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進行遺囑繼承,小女兒有權得到該房屋和存款。遺囑繼承開始後,再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對其他房屋和財產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