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批宅基地的程序:①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②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鎮規劃,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核,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③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農用地轉用手續。

(2)嚴格按照土地利用規劃進行審批: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此外,在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內,村裏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於涉及全村的土地利用,涉及全村人的共同利益,隻有經過合理的分配或者規劃,宅基地地塊才能得到較好的利用。因此,村宅基地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且村民會議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召開。

(3)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因為,村民不能申請任意麵積的宅基地,其申請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各省區市在審批宅基地時遵循各自的麵積標準。所以審批中的“三到場”十分必要。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麵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案例介紹

1999年9月12日,吳宏嶽為建房提出用地申請,經所在村民小組、村委會和大李集鎮政府審核,同意上報審批。同時申請上注明宅基地長22米,寬10.5米,南靠環鄉路,北靠耕地,東是宅基地,西是出路。1999年10月2日,大李集鎮政府土地管理所王會龍等三人對吳宏嶽申請的宅基地進行了實地勘查,並填發了同意上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審批表,上報利辛縣土地管理局。1999年12月15日吳宏嶽在用地使用證書未下發的情況下,備料興工建房,因該宅基地占有吳宗臣一部分耕種的小組預留宅基地,被吳宗臣阻止,吳宗臣將吳宏嶽籌建房地槽裏的磚起掉,種上棉花,致吳宏嶽不能建房。2000年10月利辛縣人民政府給吳宏嶽下發了大李集建(2000)字第001號,吳宏嶽依法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吳宗臣仍阻止吳宏嶽建房。吳宏嶽因此將吳宗臣訴至法院,要求吳宗臣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賠償自1999年12月15日至今因建房未果產生的各項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應以宅基地的審批,即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時間為界限。即2000年10月利辛縣人民政府給吳宏嶽下發了大李集建(2000)字第001號法律文書為界,區分吳宗臣的阻建行為。在審批通過,宅基地使用證書下發之前,雖然大李集鎮政府土地管理所填發了同意上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審批表,並上報利辛縣土地管理局,但審批未下來之前,宅基地使用權尚未產生法律效力,此時吳宏嶽建房屬於私自建房,吳宗臣的阻建行為不應構成民事侵權;但是,宅基地使用證書下發之後,吳宏嶽已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其建房亦獲得審批。此時吳宗臣阻止吳宏嶽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就是對於吳宏嶽宅基地使用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賠償2000年10月發證後給吳宏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