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申請宅基地應符合什麼條件?(1 / 1)

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主體要件:首先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次農村村民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①居住擁擠,宅基地麵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③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④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準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複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人口;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客體要件:國土資源部在2004年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製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製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製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3)其他條件: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是因為,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國家允許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這是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著想,但如果村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賣掉而獲取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賣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慮居住問題,因此集體無需再為他考慮,另一方麵,如果再允許他申請宅基地,這顯然變相地侵害了村集體的利益。

案例介紹

原告趙某與被告徐某是堂兄弟關係。原告5歲時父親去世,其母帶其從青島市李滄區徐家村改嫁至城陽區惜福鎮棉花村。1993年,原告想回徐家村居住,但因其戶口不在徐家村,因此沒有資格申請宅基地。時年被告正在部隊服役,經村委會同意,1993年4月原告即以被告之名在徐家村申請宅基地一處,原告在該宅基地上新建了屬於自己的房屋,原告自建房至2005年5月16日該房屋被拆遷一直在內居住。2005年5月,徐家村進行整體搬遷,原告就該房屋以被告徐某的名義與李滄區樓山工業區村莊搬遷安置辦公室簽訂《房屋搬遷安置協議》。原告稱在他已經領取了拆遷房屋鑰匙並準備裝修時,被告卻強行占據該房屋。趙某遂將徐某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

房屋雖然賴以建造的宅基地是以被告徐某的名義申請審批的,但該房屋是由原告趙某投資所建。原告趙某建造該房屋後一直在內居住直至搬遷。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房屋的拆遷是由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依法對現存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除,並對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遷移安置和適當補償的行為。這處房屋的宅基地申請審批之名雖然是被告徐某,但徐某既非該房屋的所有人,也非該房屋的使用人。因此,被告徐某不是該房屋遷移安置和補償的主體,該主體應為原告趙某。被告在原告已辦理完該房屋的相關手續並已取得房屋鑰匙的情況下強行占據該安置房屋,於情不容,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