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1 / 1)

宅基地可以繼承的前提是宅基地可以列入遺產,而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合法財產”。

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其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的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各省市的法規規定,村民以戶擁有宅基地的麵積是有限製的,如果超過本省市規定的標準,一般應當歸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故從法律上將是不可繼承的。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繼承了房屋,那麼繼承人是可以繼續使用房屋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會強行要求你拆除房屋將宅基地騰退出來的。

案例介紹

李某和其伯父都是農民,均住在同一村。李某伯父一直獨自居住,然而一次重大車禍致使李某伯父死亡,遺留下農村的房屋3間。李某是伯父的唯一親人,於是他就把伯父的後事辦了。事情忙完之後,李某把其伯父遺留的3間破房子扒了,準備在此宅基地上建一處新房。可鎮土地管理所等有關單位出麵阻止李某建房。李某認為這房子和宅基地是其伯父的,李某作為其伯父的唯一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其伯父生前占有的宅基地。此案件應當怎樣處理?

案例分析

雖然根據“地隨房走”原則,李某在繼承其伯父房屋的同時,可以繼承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但本案中,李某已經扒掉了其伯父的舊房子,地已無房可隨,李某便無權在其伯父的宅基地上建房了。

§§七、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