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現行法律對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有何規定?(1 / 1)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由此可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和能夠正確表達意誌的人都可以有證人資格。根據《證據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特別限製作為證人的資格,隻要是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當然,如果是神誌不清,不辨是非,則不能作為證人。

證人擁有以下訴訟權利:(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2)有權申請補充或者更正自己的證言;(3)有權要求法律給予人身保護;(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付的費用和影響的收入。證人應承擔以下訴訟義務:①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言。②如實作證,不得作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③遵守法庭秩序。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②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③路途特別遙遠,或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④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⑤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案例介紹

2006年6月,八裏村一女孩露露在放學路過村民張某家門前時,突然被王某家養的狼狗撲倒在地,全身多處被咬傷。當時目睹事件經過的除一7歲男童飛飛外,唯一的目擊證人便是露露的救命恩人村民謝某。謝某費盡氣力用木棍將惡狗趕走,並將露露送到醫院搶救。事後,露露家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王某卻堅持認為露露被咬傷不是自家的狗所為,拒絕賠償。露露的父母找到謝某,要求其作證,遭到謝某的拒絕,於是便找到當時在場的男童飛飛出庭作證,又遭到對方律師的反對,對方認為該證人隻有7歲,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為本案證人。請問該男童能否作為證人出庭?其證言法院是否會采納?

案例分析

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本案中,謝某作為目擊證人和受害人的救命恩人,完全目睹了案件發生的全過程,其有義務向法庭作證,受害人露露的家人可以通過法院對謝某進行說服教育,讓謝某履行作證義務。我國法律沒有明確限定證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隻要能夠正確的表達意誌,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作為證人。因此,7歲男童飛飛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隻要其證言客觀真實,就應當被法庭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