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采用非法途徑獲取的證據能否被法院采納?(1 / 1)

這一問題實質上指的是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是證據的取得途徑必須合法。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在經過質證後當然可以被法庭所采納。對於非法途徑獲得的證據如何取舍,在《證據規定》實施之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極不統一。有的法院對於本身客觀真實的證據,不管取得途徑是否合法,都予以采納。有的法院卻堅持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能采納。2002年4月1日起《證據規定》正式施行後,這一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采用非法途徑獲取的證據不能被法院采納。

案例介紹

村民段某和周某商議合夥搞汽車運輸,分別投資10萬元,由段某負責實際經營。事後,周某將10萬元現金交給段某,但並未索要收據。2006年,因為生意虧損,運輸無法繼續經營。周某主張將車賣掉並均分貨款,並於此時才發現當時買車及辦理其他手續都寫的是段某的姓名。周某遂向法院起訴段某,但卻缺少足夠的證據。於是,周某找到他和段某當時商議買車搞生意以及給段某交錢時均在場的陳某,要求作證。陳某借故推托,不願作證。後來周某以請客吃飯為由約陳某見麵,並懷揣微型錄音機,吃飯過程中與陳某談到了其和段某糾紛的起因及發展過程,談話內容能夠證明周某的訴訟請求成立。事後周某將該磁帶提供給法庭,經有關部門鑒定,確認該磁帶內容真實可靠。請問周某提供的錄音磁帶能否作為該案的證據?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效力及證據的收集途徑問題。雖然法律要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證據必須經合法程序收集。也就是說,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隻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係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當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雖然真實可靠,但是因其收集的程序不合法,所以,該錄音磁帶不能作為該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