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製度的核心,即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不能證明時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對於舉證責任的承擔,我國《民事訴訟法》作了如下規定:
(1)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簡言之,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也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責任分配的補充規則。雖然法律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則可能對當事人不合理、不公平。比較典型的是在一些特殊的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根本無法得到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對方侵權。為此,法律確立了舉證責任的倒置規則,即在民事訴訟中的特殊情況下,原告主張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就其否認負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時,如果被告否認,則不再由原告對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而由被告對其不存在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在下列侵權訴訟中,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證明責任:①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原告的專利產品製造方法承擔舉證責任。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被告承擔侵權責任。③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即由被告證明原告的損害不是自己的行為所致。④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被告需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過錯導致,否則承擔侵權責任。⑤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由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過錯導致。⑥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由產品生產者舉證證明產品沒有質量問題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並不是由於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所引起。⑦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舉證證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不是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⑧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⑨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案例介紹
村民王某騎車回家,經過一條小巷,突然被一物砸中,頭破血流並造成腦震蕩,治病花費15000元。最後得知,是同村村民李某家陽台的花盆墜落所致。王某即以李某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損失。請問:①假設開庭當日李某在去法院的路上突然發病而未能到庭,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②王某以李某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而李某否認王某受傷係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③李某聲稱他家的花盆上班後一直是放在屋裏,自家的花盆不可能掉下去;王某被砸中時,家裏並沒有人在。對此,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侵權案件,主要涉及舉證責任的承擔問題。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本案中,被告李某在開庭日去法院的路上突然發病,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對於李某不能到庭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2)《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對於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王某受的傷是否是由李某家的花盆墜落所致這一焦點問題,因這一爭議的事實是由王某主張所致,所以應由王某承擔舉證責任。即由王某證明自己受傷是李某家的花盆墜落所致。
(3)在本問涉及的情形下,實質上是李某在主張王某的受傷自己並無過錯,對這一主張的事實應該根據《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李某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