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打民事官司如何收集和調查證據?(1 / 1)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客觀性是指證據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是對客觀存在的客觀反映。關聯性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係。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定要求以及收集證據的程序應合法。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

證據的收集、調查是指訴訟主體對進行訴訟所需要的各種證據,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調查的活動及程序。在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調查是一項最基礎的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提供,由此所需的收集、調查證據的活動也應當由當事人進行。法院隻是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收集證據有困難時,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才能夠收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查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當事人提供證據責任的製度,但同時也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依職權收集證據時,也賦予了人民法院在一定範圍內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首先提交書麵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其次,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麵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複。

案例介紹

村民範某向吳某借款2萬元,借期1年,並寫了借條。借款到期後,範某以生意虧損、手頭緊張為由,請求再寬限兩個月。兩個月期滿,範某還是推托沒有錢還。但吳某發現範某平時花錢卻很大方,懷疑範某是有錢故意不還。於是吳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為了獲取範某存款的證據,吳某到縣城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去查範某的存款情況,但都遭拒絕。請問吳某是否有權到銀行調查範某的存款情況?在遭到拒絕後,吳某應該如何繼續調查收集證據?

案例分析

在民事案件中,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和被告分別應當就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有些證據當事人是無法收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收集。依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範圍主要包括:①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中,村民吳某除了有借條之外,對於自己主張的範某有錢故意不還的事實,得不到有力的證據支持。因為範某的存款屬於其個人隱私,吳某是無權去銀行調查的。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調查並有權采取措施對存款進行凍結。因此,吳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來調查和收集該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