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

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第八十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製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製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和集體所有製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 全民所有製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節債權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