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政治部《關於解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稱號和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甘肅省、青海省、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
經報請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批準,現對解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稱號和生活待遇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凡經當地政府確認為西路軍流落人員的,在沒有發現重大政治曆史問題的情況下,一般應當給予承認,並統一稱為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二、凡確認為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都發給定期補助,其標準應略低於退伍紅軍老戰士的定期補助。一般可在每人每月平均三十五元範圍以內掌握,最低不得少於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元(注:隨著近些年生活費提高,老紅軍的定期定量補助也已提高)。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民政廳確定。對確認為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其待遇的提高部分,從1984年2月起執行。對尚未確定身份的,其待遇從批準之月起執行。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增撥專款,另行下達。
三、凡確認為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曾因作戰負傷致殘,現又符合評殘條件的,可以補辦評殘、發證手續,並從批準之月起發給殘廢撫恤金。
四、凡確認為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他們的傷口複發和疾病醫療,由當地衛生部門列入公費醫療範圍,使他們的傷病得到治療。
五、凡確認為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對他們中自理生活有困難的孤老,在本人自願的原則下,可以安排他們到優撫對象光榮院供養;沒有光榮院的地區,可以安排到公社敬老院供養;不願到光榮院和敬老院去的,由所在社隊(鄉、村)安排專人照顧,對負責照顧的人員可以給予二十元左右的護理費,切實把他們的生活照顧安排好。
六、教育幹部和群眾尊重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從政治上關心他們,生活上體貼他們,同時要號召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發揚革命傳統,爭取更大光榮。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引自中共青海省委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編《血染河湟》,青海人民出版社,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