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西漢的“憫囚”和“呼囚”製度(1 / 1)

公元前206年,劉邦打敗項羽,定都長安,建立漢朝,曆史上稱為西漢。鑒於秦代“專任刑罰”,二世而亡的教訓,西漢統治集團接受了大思想家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用儒家“德主刑輔”的理論來治理天下。使漢朝的統治手段比之秦代更加完善,由秦朝依靠刑獄來進行的赤裸裸的鎮壓,變成了“德與刑兼施,禮與法並用”。由法家單純鎮壓的一手,變成了儒家的鎮壓與麻醉相結合的兩手。後代人評價兩漢的統治是“外儒而內法”,“外仁義而內苛刻”,這在監獄管理上,表現得尤為突出。

其外儒的一麵是,大肆宣揚“憫囚”和“恤刑”的主張。憫囚者體諒和寬容囚犯的意思。恤刑者不使刑法濫失,作到寬嚴適度的意思。公元前141年漢景帝劉啟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侏儒當鞠係者,頌係之。”意思是對那些年齡在八十以上,八歲以下老、少犯人以及懷孕未產的女犯,瞎子、侏儒中觸犯刑律應關進監獄的犯人,可以不戴刑具,從寬管理。“頌係之”即不施桎梏從寬管理的意思。從而開始了有漢一代對老弱病殘的犯人從寬管理的先例。漢景帝的玄孫漢宣帝劉詢則進一步表白:“今係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瘐死,乃囚犯病死獄中的專用詞彙。漢宣帝的意思是:“如今監獄中的犯人有許多人或因獄吏拷打而致傷或因饑寒而致病,結果瘐死獄中,這是何等不人道的事情啊,令我非常痛心!”史稱漢宣帝在位期間“平獄緩刑”、“民安其業”,也算一個有作為的皇帝,他的上述言論對體現西漢統治者的“憫囚”思想很有代表性。

西漢的“內法”則表現為,漢代統治者在秦朝監獄管理製度的基礎上,又使之進一步完善。在漢代,為了防止囚犯逃跑,所有在押囚犯,不管是已定罪的“徒”還是未定罪的“囚”,除了漢景帝允許“頌係之”的老弱病殘犯外,都要戴獄具,穿囚衣。此謂“係囚製度”。此外還有一種“呼囚”製度。即晚點名製度。每晚囚犯睡覺前,值班的監獄官吏都要對照囚犯名冊,逐一點名,清點人數,以防罪犯逃脫。《太平禦覽》載:“王章下廷尉獄,妻子皆係,小女年十二,起號哭曰:平常獄上夜呼囚,常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剛,先死者必君,果死”,王章此人已無從考證。他被抓進廷尉獄後,他的妻子兒女受到誅連,也一起關進監獄,他有個小女兒年方一十二歲,一天晚上突然大聲哭叫說:過去監獄“夜呼囚”,我數到第九個,即是我的父親。今晚數到八就突然而止,我的父親素來剛直,如今先我們而死的必然是他,事後證明果真就是如此,《太平禦覽》的記載證明了漢朝監獄“呼囚”製度的存在,也可由此推斷出,當時囚犯一入監獄,即以編號代替,不準再繼續使用原來的姓名,對在押犯實行編號管理,並進行晚點名的製度。為此後各個封建王朝所承襲。一直到解放前夕,仍在國民黨監獄中普遍使用。

漢代的“呼囚”還有另一層意思即“喊冤”。《九朝律考·漢律考》載:“獄結竟,呼囚鞠語罪狀,囚若稱枉欲乞鞠者,許之”。鞠,審問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審判結案後,可以詢問囚犯對審判的意見,囚犯如果稱冤枉,乞求再審者,可以允許。這比秦代不準罪犯上訴的規定,顯然是一個很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