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匠戴枷——自作自受”,人們常用這個歇後語諷刺那些咎由自取的人。這個歇後語的本身也說明一個問題:枷,作為一種獄具由來已久,幾乎成了獄具的同意語。枷的出現,最早可推至一千七百年前的西晉年間。據沈寄《刑具與行刑之具考》:“張隆虜群胡將詣冀州,兩胡共一枷,勒年二十餘,尚在其中。”這段話的意思是:西晉大將張隆俘虜了一群胡人(少數民族的通稱),押往冀州,兩個人共戴一枷,石勒那時隻有二十來歲,也在其中。
石勒,山西省榆社人,是西晉滅亡之後,我國北方後趙國的開國皇帝。記石勒而順筆帶出“兩胡一枷”,為我們今天研究“枷”的出現,提供了佐證。說明早在西晉末年已經有了枷這種獄具。
我國古代獄具名目繁多,而且獄具、刑具不分,均以束縛罪犯自由,增加罪犯苦痛為目的。束手的獄具有:梏(gù)、(gòng)(choǔ);束腳的獄具有:桎(zhì)、鉗、鈦(dì);束頸的獄具有枷、鎖、鏈等。實際上當然不止這些,而且獄具的輕重大小也無定製。有的大枷重達一百二十多斤,上邊還吊著石頭即“複以縋石懸於囚頸,傷內至骨”,“使獄囚苦不堪言”。
三國、兩晉、南北朝,在長達369年的時間裏,除西晉曾有過短暫的統一外,封建政權長期處於分裂混戰的狀態。其獄製基本上沿襲兩漢而無大的改變,隻是在獄具的製作和使用上逐步趨於規範。北魏永平元年(公元508年),宣武帝元格下詔書給尚書令高肇,讓他主持“檢枷杖大小之違製之由,科其罪失。”翻成現代漢語就是:檢查枷杖過大過小等違反製度的情況和原因,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高肇奉旨檢查以後,在給元格的奏章中提出:“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又無用石之文……臣等參量,造大枷一丈三尺,以擬大逆外叛,扭械以掌流刑以上,諸台、寺、州、郡大枷請悉焚之。”意思是:除了造反、叛變這些重大案犯必須使用大枷外,其餘的犯人以後一律不準使用大枷。而且法律上也沒有在大枷上吊石頭的規定。枷上吊石更應廢止。臣等研究以後建議:大枷定製為一丈三尺,用於造反叛變等重大案犯。械用於判處流刑罪以上的犯人。各個部門和地方州縣的大枷請全部焚毀。“自此枷杖之製、頗有定準”。
北魏宣武帝元恪和尚書令高肇,在位時信任奸佞,賄賂公行,政治十分腐敗。也就是做了這麼一點事情,使中國獄具趨於規範。在中國監獄史上留下一段可供後人評說的佳話。